被告人张某,男,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xx市某某路xx号院x号xx室。因涉嫌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于2002年7月9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转为在xx市保安公司监视居住,2003年2月10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4年9月9日被xx市公安局xxx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延长拘留期限至10月9日,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姚xx,xx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范xx,男,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xx省xx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xx省xx县城xx镇xxx村。系被告人张某之朋友。
被告人张xx,笔名张xx,男,193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xxxxx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xx市xx城xx号xx号楼x单元xxx号,因涉嫌犯巅覆国家政权罪于2003年2月20日被xx公安分局xx大队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4年10月15日被xx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xx、段xx,xx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xx刑诉(2004)1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张xx犯诽谤罪,于2004年12月8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姚xx、范xx,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李xx、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