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到庭的被告不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被告必须到庭的,可以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可在查明事实后缺席判决,如果由于被告缺席,导致有利于被告的证据未能举证和质证,那么被告可能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开庭 被告不到场 可以判决。如果开庭后被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不过对于要求被告必须到庭的案件,则法院不能直接判决,需要传唤被告,如果经过两次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会对其进行拘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开庭,被告一直缺席,有以下处理方法:
1、两次无故不到庭法院可以拘传,但民事案件一般不会用这种手段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通常不会支持赔偿双倍房钱的要求,因为该数额过高,法院可能适当判决支付一部分违约金的。
第二,被告不到庭,对于维护被告的权益是不利的,如果被告不能到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
被告不去法院会依法宣判,公告送达,并可以强制执行。但由于柏高在外地,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
二、被告不到庭的几种情况
第一,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被告不到庭,对于维护被告的权益是不利的,如果被告不能到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
第三、被告不去法院会依法宣判,公告送达,并可以强制执行。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
被告放弃了法庭陈述、质证、辩论等答辩权利,法官将按期开庭,并依据原告诉状、证据,以及法庭陈述等作出判决。
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赡养费、抚养
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和离婚案件的被告,以及其他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两轮亮肆次传票传唤,指人民法院送达传票,并由受送达人或者代收腊轿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一般指没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被告无法到庭的特殊情况。
综上所述,法院开庭被告缺席的话,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判决。如果是特殊的民事案件,这两次传唤不到庭的情况下,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在特殊的民事案件中,被告是必须到场的。
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形
在我国一方当事人缺席时,并非一律判决另一方当事人胜诉。法院仍然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作出判决。因为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以事实为根据”的审判原则。例如,在被告缺席时,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仍然会判决原告败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以下情形:
1.被告提起反诉,法院已经把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而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反诉可以缺席判决。
2.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裁定不准予撤诉的,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此种情形应当注意的是仅限于被告方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情形。如果属于原告方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而不是缺席判决。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受诉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缺席判决。
6.在现行制度下,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该第三人实际是当事人,其地位相当于被告,因此,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法院也可以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作出缺席判决。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存在疑问,因此,缺席判决的正当性也就自然存有疑问。
在第4、5两种情形中,由于法定代理人的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因此法定代理人不到庭时作出的判决也就是缺席判决。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二条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第二百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四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百三十二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三个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