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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相似是不是属于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2023-01-14 20:07:54

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注: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货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l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的规定,在新刑法修订前,合同诈骗罪按照诈骗罪进行判处,其犯罪的数额亦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进行判处,即,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域名之间相似是否侵权呢?

按照《域名纠纷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在满足下列各项条件时,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就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域名相似是不是属于侵权行为

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被告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 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当一方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时,即有可能对另一方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或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责任。

域名相似是否侵权呢?

一、如何认定相似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

域名相似会造成公众误认,要是注册、使用域名不当的话,那就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按照规定,认定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你就需要分析是否具备下面的要件:

1、你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说与你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并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没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比如说就是想借你比较知名的域名,获取利益什么的。

实践中,一般建议你公司先给对方发送律师函,争取较低成本的协商解决该问题。因此,最好就是由公司内部法律事务人员或外聘律师执笔完成,发送到对方正确地址,不过你要记得留存发送单据,如快递的签单,这些是可以作为你今后可能参加诉讼时的证据。

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件

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域名相似是不是属于侵权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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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一定构成侵权吗

第一、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先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第二、根据上述规定,注册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属于侵权行为。

注册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一定构成侵权吗?

我国《域名纠纷司法解释》第四条第(2)项规定,“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注册商标、域名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以及《商标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3)项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都会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但是,注册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就一定构成侵权,笔者却不敢随意苟同。判断域名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判断标准有三,其一确认两者是否相同或相似;其二确认域名注册是否恶意;其三,能否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三者缺一不可。重庆知识产权律师廖正远曾就域名与商标权纠纷写过一文——《如果能够正确理解域名的性质和作用 就没有域名与商标相似的侵权纠纷》对此也有论述,下文将换角度从注册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构成侵权的法理分析入手,谈域名与商标相同或相似并不一定构成侵权。

事实上,就注册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构成侵权法理是商标淡化理论。商标淡化理论有两个目的:其一是消除商标作为显著标识的公众识别性被淡化的危险;其二是防止他人减损商标的区别性、独有性和所获得的良好评价。商标淡化的立法本意就是对现有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范围的扩大,是驰名商标知名商标更特殊的保护。

在域名和商标冲突的纠纷解决时,无论是法院还是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无不是引用商标的反淡化理论予以保护商标权人利益。对此,学术上和司法实务界也存争议。学者李毅鸿就认为,反淡化理论虽有助于制止在互联网上将代表他人产品与信誉的商标欺骗性地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有助于防止冲淡驰名商标的显著性,防止其知名度下降从而逐渐消灭商标的内在价值和促销能力的行为。

但是,适用上述商标反淡化规定并不是没有条件的,只有将商标文字或商标直译拼音用于域名,并且是在该域名指向的网页上销售竞争性商品时,并极有可能产生实质性危害的情况下,适用淡化理论才是合适的。所以,专家表示,注册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冲突或相同并不一定构成侵权。其原因就在于此。

第一,当域名注册者与注册商标持有人并不存在竞争关系,并确实不会对其产生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下,应允许域名注册人在不同可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后者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设计,允许其间接地利用前人已经形成的良好信誉,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顺利推向市场。

第二,商标淡化理论肇始于美国,是美国为奠定其霸权地位服务,单向扩大对商标权人的保护而产生。许多学者认为,对知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已经不再是纯粹的知识产权问题,而是经济强国用于争取维持本国竞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从而实现最大限度地占有市场,并以法律认可的方式手段垄断市场的有效途径,过高的商标保护并不一定适应我国特殊的国情。不能对知名商标,特别国外的所谓的驰名商标予以毫无保留地保护。

域名相似是不是属于侵权行为

第三,正如TRIPST和巴黎公约虽然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但也将驰名商标的认定权留给各主权国家一样,注册商标(包括知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权利具有地域性。李毅鸿认为,对互联网而言,不能单纯将某个国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域名领域的作法推行到我国予以适用。

第四,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标侵权最基本的条件是侵权人与商标权人处于同样或相似的经营领域。域名侵犯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域名注册人应与商标权人处于相同或相似经营领域。如果域名没有被利用于相同或相似的产品的电子商务中,它就完全脱离了“竞争”的范围,无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哪些情形下认定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飞速发展,关于注册、使用网络域名等行为所产生的侵权纠纷及 不正当竞争 纠纷与日剧增。如何认定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是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就涉及到许多专门的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二)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三)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商标域名的抢注算不算侵权?

商标 域名的抢注算不算侵权? 抢注域名不算侵权。 域名抢注:所谓抢注,简单地划分,有两种意义上的抢注: 1.一个从未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域名的注册者预见到该域名潜在的价值,在其他人想到之前把该域名注册下来。此范围内包含一些对知名品牌,知名团体或个人的名称、 知识产权 等。 2.对一个曾经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一个被注册过的域名,如果未能够在有效期结束前及时续费,则会在一段时间后被删除。在被删除后的第一时间内,抢先注册到该域名的行为,视作另一种抢注。 商标侵权 (TRADEMARK INFRINGEMENT)即:商标 侵权行为 ,是指:行为人未经 商标权 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 注册商标 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承担责任 承担赔偿的责任行为是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 刑法 》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恶意抢注国际域名 通用顶级域名(.com、net、org,也称为国际域名)由美国政府控制,发生国际域名争议时,需要参照美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来处理恶意抢注国际域名事件。 1999年11月29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域名反抢注法》,此法对恶意抢注域名定义是" 未经许可,注册的域名是或者包含了美国商标或活着的名人名",对于恶意抢注域名者,除了强制取消域名处,还要处以10万美元的 罚金 。 目前通用顶级域名由美国政府指定的ICANN来管理。ICANN于1999年10月24日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UDRP),这个政策与《域名注册协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补充规则一起作为域名争议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4节a 项规定:提起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提起争议的域名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具有误导性的相似 (2)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 (3)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b项规定了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 (1)有 证据 证明,域名持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竞争者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域名,以期从中获得额外价值 (2)根据域名持有人的行为可以证明,域名持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标和服务标记的持有人通过一定形式的域名在互联网络上反映其商标或者 (3)域名持有人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破坏竞争者的正常业务 (4)域名持有人目的是通过故意制造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标记的混淆,以诱使互联网络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者其他联机地址,并从中牟利。 需要指出的是,上面政策中所提到的商标或服务标记是指在美国注册的商标或服务标记。 综合上面所说的,域名抢注对于我国来说是经常会发生的事情,因为这个一般不会承担任何的 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商标权利人拿出证据证据自己归商标权利人,那么抢注者就要赔偿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所以,抢注别人的商标一定要从看商标是否已过了续展期,也一定要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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