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孕妇的权利包括: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不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以及孕妇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不能加班或者上夜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