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程序: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保工伤,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然后由该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决定受理的,再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最后抄送一份给社保经办机构。如果不予受理的,则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