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私财物罪的规定是什么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1、本罪主体是不同于贪污罪主体的另一类特殊主体。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职工(包括经理)以及其他企业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非法占有公司或企业财物构成本罪。这类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财物也不是国有财产,这是本罪区别于贪污罪的关键。对国有公爵工及犯本罪的,按贪污罪论处。而在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上两罪是相同的。
2、本罪主体在执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证他人的民事权益,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3、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
职务侵占判多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