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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管辖权难以确定的原因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7-26 23:17:48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络诈骗管辖权难以确定的原因是什么

网络诈骗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网络诈骗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没有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便不是网络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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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传统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地一般与被害人所在地一致,因此被害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一般不会出现管辖上的争议。但是网络诈骗犯罪会出现被害人所在地与犯罪行为发生地,特别是行为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不一致的情况。

2、主犯与从犯难区分

网络诈骗管辖权难以确定的原因是什么

当前,网络诈骗犯罪绝大多数是共同犯罪。与会人员认为,一个团伙实施电信诈骗基本上是一条龙服务。该团伙的一线人员,先冒充司法工作人员等拨打电话,说被告人涉及刑事案件,被害人把电话转到二线人员;由二线人员通知被害人涉嫌洗钱等,骗取对方的账户信息;再将电话转到三线人员,通知被害人办理银行转账,四线人员安排转账,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那么,后介入者对先行者的行为是否承担共同责任,也是实践当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现阶段,网络诈骗团伙除策划者、组织者之外,具体的实行行为人主要有两种行为模式,即平行式诈骗和分工式诈骗。平行式诈骗是指多个行为人受同一个人指使或者经共谋后,针对不同的犯罪对象分别完成诈骗的过程。分工式诈骗是指多个行为人按照事先策划的诈骗方法,针对相同的犯罪对象,分别负责其中某一阶段的行为,分工合作,共同完成诈骗犯罪。实践中并不要求共犯之间都有共同的、明确的意思联络,无论是分工式诈骗还是平行式诈骗,每一个阶段的具体行为人,应该认识到其行为在整个案件中是发挥作用的,因此,对行为人应当按照共同犯罪进行处理,为实施诈骗提供转账等帮助行为,与直接实施诈骗的行为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是主犯还是从犯,还要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发生的作用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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