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法定代表人以广告费的名义转移帐务,是否属于非法挪用资金罪

法定代表人以广告费的名义转移帐务,是否属于非法挪用资金罪

发布时间:2023-07-27 00:21:18

法定代表人以广告费的名义转移帐务,是否属于非法挪用资金罪

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一般来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的大股东,即大股东以虚假的交易侵犯小股东的利益,先通过协商,协商不成诉讼解决。最坏的情况,如果确陷入公司管理僵局的可诉讼解散公司并清算,可要求赔偿损失。

法定代表人以广告费的名义转移帐务,是否属于非法挪用资金罪

如果属于根据《刑法》272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定代表人以广告费的名义转移帐务,是否属于非法挪用资金罪

刑事法文: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温馨提示:
本文【法定代表人以广告费的名义转移帐务,是否属于非法挪用资金罪】由作者 说法律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