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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行为手段有什么

发布时间:2023-07-27 00:28:26

一、组织卖淫罪的行为手段有什么

1、组织卖淫罪的行为手段有: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

组织卖淫罪的行为手段有什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卖淫罪的行为手段有什么

二、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要件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2、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 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3、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 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4、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5、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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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7、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 的卖淫活动。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 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容留,是指 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8、上述五种具体的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组织卖淫罪的构成,是不会看卖淫的行为方式,不管是否是自愿卖淫,只要组织者达到了定罪的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都会定性为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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