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时间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软件著作权 归自然人所有的, 著作权 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软件著作权归法人所有的,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著作权。 《 著作权法 》第二十一条
软件著作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如果是合作开发的软件,保护期为最后自然人死亡后50年的12月31日。年限不受限制的: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年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作者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权利。如果软件的著作权权利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权利的保护年限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除开发者的身份权外,软件著作权人的其余各项权利的保护期为二十五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续展二十五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活动、使用许可活动和转让活动的发生,均不改变该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软件著作权保护期满后,除开发者的身份权外,该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即行终止。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的各项权利在保护期之前进入公有领域: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而无合法继承者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
其权利人为自然人, 软件著作权 有效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具体指的是发表权。自然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共同所有的软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保护期的截止时间为最后一个享有著作权人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软件著作权 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合作开发软件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4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软件著作权 保护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的 著作权 保护期限如下: 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第十五条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 继承人 可以依照《 民法典 》的有关规定, 继承 本条例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障软件的正常使用,促进软件开发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用户的权利。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3.相似的开发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分如下几种情况: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继承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尚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