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
受本案上诉人XXX的委托,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XXX担任XXX涉嫌妨害公务罪的辩护人。根据开庭之前所能阅读的部分卷宗、法庭调查,证人证言及被上诉人XXX的陈述,基于法律与事实,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第一、XXX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既没有犯罪故意,也没有犯罪行为。
1、根据XXX的笔录及其他村民的证言,不能证明XXX具有“煽动”村民妨害公务的犯罪故意。XXX仅仅讲过阻止不明身份的人拆除横幅行为,其并非针对的是“公务人员”,其本人并没有组织或煽动村民妨害公务。而且其也不能预测到市容监察大队什么时间去清理废墟或拆除横幅。
2、根据村民笔录内容显示,2010年11月27日,村民在废墟上与市容监察大队等机关人员发生冲突,都是自发而去,而不是他人组织去的,更不是“煽动”去的,当日发生的冲突与XXX没有关联,更没有因果关系。
3、XXX于2010年11月27日上午7点,已被公安部门以寻衅滋事为由行政拘留,当日村民与市容监察大队等机关的冲突与XXX无关。客观上,其没有实施任何妨害公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