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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怎么举证,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3-07-27 01:12:44

虚假诉讼怎么举证,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虚假诉讼怎么举证,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恒定标准,证据是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石,也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就何种资质的证据材料可以被法官所采纳的问题,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潘*贵在《证据法学》一书中指出:“原则上一个证据要转化为法院据悉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都必须同时具备双重证据资格,即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符合司法需求的证据,同时具备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据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理论上,证据能力涉及证据资格问题,具有法定性,即一种证据材料能否为法官所采用;证明力解决的是事实问题,即一种证据能否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若有证明作用,又是有多大的证明作用,法官在对其评判过程中享有较大的裁量权。但可以确定的是,符合司法需求的证据必须具有“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所谓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一种客观事实,不以主观意志转移;其次,要求证据与待证案件事实有较强的关联性、逻辑性,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合法性则表明证据的收集来源、使用方式等符合法律规定。

当然,不同部门法对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标准有不同的要求。就民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而言,《民事诉讼法》对所需证据之立法精神体现为“高度盖然性”,即在符合证据三性的基础上,要求具有可被推定的认可性;就刑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而言,《刑事诉讼法》要求所列证据能够绝对排除合理怀疑,因为证据扮演了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之唯一方式的手段,在符合三性的基础上,高度盖然性已不再适用对生命处罚的标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证明力要求更为苛刻。

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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