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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重要规定

发布时间:2023-07-27 01:22:01

什么情况属于“未取得执业资格”?

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36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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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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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哪些情况属于“情节严重”?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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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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