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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7-27 01:55:40

贪污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贪污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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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贪污罪与侵占罪有许多相同之处,两者都是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拜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犯罪主体也有交叉,其作案手段亦大致相同。两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从犯罪客体上看,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其对象只能是公共财产;而侵占罪侵占的是公司、企业财产所有权,其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也包括私人财物。

二是从犯罪主体上看,贪污罪主体原系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而侵占罪主体是公司的董事、监事、职工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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