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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正当利益而“主动”送财物是否构成行贿罪

发布时间:2023-07-27 01:59:18

一、为谋取正当利益而“主动”送财物是否构成行贿罪

1、在司法法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情况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主动送财物给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我国《刑法》对此规定并不明确。

为谋取正当利益而“主动”送财物是否构成行贿罪

2、根据我国《刑法》第389条第一款之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同时还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3、从该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构成行贿罪的要件之一是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行贿人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为谋取正当利益而“主动”送财物是否构成行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对于行贿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为谋取正当利益而“主动”送财物是否构成行贿罪

1、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贿一般也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才会构成犯罪,而对于犯罪的金额就会取决于刑法的刑期,因此,在处理的时候就会按法律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办理,从而可以更好的保障到受害者的利益不受到损害,而对于违法者就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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