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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3-04-15 18:11:02

单位以“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一般并不合法。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以依法辞退员工。但是“末位淘汰制”并不能证明员工不能胜任某一工作,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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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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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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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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