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基本产假,最多可休158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