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由新用人单位相关人员在次月的15日前申报纳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