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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配合提供鉴定证据是否应担举证不能后果

发布时间:2023-04-15 18:14:24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怠于配合提供鉴定证据应担举证不能后果。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怠于配合提供鉴定证据是否应担举证不能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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