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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第79条

发布时间:2023-01-14 20:55:04

关于侵权行为法的回答为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而且是在执行职务不当的条件下,才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故意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公职人员自己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是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III 归责原则

– 1.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其管领的动物、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侵权行为法第79条

第106条【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1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6条【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第7条【无过错责任原则】

– 5.过错责任原则

– 6.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1)、所谓推定,是指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事实而得出的结果,实际上就是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进行推断和认定。

2)、过错推定,是指受害人在诉讼中,根据法律的规定,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

– 7.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32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公平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3、公平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4)、公平责任是依据公平原则对损失进行的适当补偿,而不是对分配正义的实现。

一、第6条【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性质是主观归责原则

3.以过错为责任构成的最终要件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4、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 第6条【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1、第38条【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推定责任】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推定

– 第58条【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适用范围】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高度危险责任中的过错推定

– 第76条【高度危险作业人对侵入者的抗辩事由】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的过错推定

– 第81条【动物园的动物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5、物件损害责任中的过错推定

– 第85条【不动产设施及其附属物脱落、坠落致害过错推定责任】

– 第88条【堆放物倒塌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 第90条【林木折断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 第91条【地下设施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1、无过错责任一般条款

– 第7条【无过错责任原则】

2、环境污染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

– 第65条【环境污染无过错责任】

3、高度危险责任的无过错责任

– 第69条【高度危险作业致害无过错责任一般条款】

– 第70条【民用核设施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由】

– 第71条【民用航空器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由】

– 第72条【高度危险物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由】

– 第73条【高度危险行为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

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无过错责任

– 第79条【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

5、第80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

– 第82条【遗弃、逃逸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

6、其它无过错责任

– 第41条【生产者的缺陷产品无过错最终责任】

7、其它无过错责任

–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养的狗咬人了,主人要赔偿吗?

作为一个爱狗的法律人,我觉得我阔以回答一下。

结论:一般来说狗咬人后,主人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是由于受害人自己原因或者第三人原因导致的,可以相应的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具体的情况下面具体来说。

关于狗咬人的法律责任主要由《侵权责任法》来规制。法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一、狗狗咬人一般需要全责赔偿,别人有错可以减轻

侵权行为法第79条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这表达了两个意思

1.狗狗咬人了,一般情况狗主人或者当时的管理者(如遛别人的狗)需要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需要赔偿全部损失。

2.如果狗狗咬人是因为被咬的人挑逗它、刺激它导致的,那么主人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案例:狗蛋在路上开心的遛狗,熊孩子狗剩突然冲过来扯狗狗尾巴,导致被狗狗咬了,那么熊孩子自己也有责任,狗蛋只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具体多少就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况,双方过错的大小啦。

二、如果养狗遛狗不规范,不合法律规定,那么就绝对承担全责

第七十九条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致害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每个地方应该都有关于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养狗狗之前最好查一下,不要违反了这些规定。比如打疫苗、遛狗牵绳、大狗在家上铁链,大狗出门时上嘴套,还有一些烈性狗狗比如藏獒不允许养的。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狗狗咬人了,不管被咬的人有没有错,主人都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的。

三、动物园动物的致害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四、流浪狗咬人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比如在学校或者小区里被流浪狗咬了,这个时候看能否找到原主人,如果可以找到,那么原主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找不到原主人,那么要看小区或者学校有内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来判定责任。

五、 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致害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狗蛋遛狗,狗剩跑过来逗狗,结果激怒了狗咬了旁边的小芳。作为受害人小芳,可以要求动物的饲养人狗蛋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狗剩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狗蛋如果赔了,可以事后找狗剩追偿。

这种情况在现实中还是蛮常见的,狗狗主人不用太担心,别人的错那么别人承担赔偿责任,自己不会背锅的。

以上就是狗狗咬人主人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形,希望帮到您,谢谢~

民法典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什么侵权

法律分析: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公民的人身、财产受法律保护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1)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2)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3)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范围。

(4)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 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职务侵权法律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具体来讲,职务侵权行为应该同时符合以下两个要素:

1.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对第三人的侵权2. 该行为应为行为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法第七十八条和七十九条都符合案情时,是按七十八条还是七十九条定性?

逗狗一般不属于重大过失,故意被狗咬也不大可能吧?

一般不会符合第七十八条

一般按符合第七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判

第二十六条 受害人的过错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侵权行为是什么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为人实施的过错行为。一个侵权行为由以下四部分构成:

(1)加害行为。即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2)损害事实,即不利影响。损害事实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其中,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经济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害,如机器设备被盗,也包括间接损害,如因机器设备被盗导致营业收人的减少。人身伤害是指人身体上的损.害,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精神损害主要是指因人格受损或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

(3)损害事实是由加害行为所引起的,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即没有加害行为就不会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

(4)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其中,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侵权行为会产生一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侵权包括哪些行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要将损害后果归咎于行为人负责的,必须满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将损害后果归咎于行为人负责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不以过错为责任成立要件。过错推定责任本质上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范畴,仍需要满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只是对过错的证明责任进行了技术处理,在过错证明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法律事先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行为人要免责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发生侵权事件后,探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的探寻顺序应是从无过错责任原则到过错推定责任再到过错责任原则,即遵循从特殊到一般的检索探寻流程。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必须有法律规定为适用前提,换言之,凡是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完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

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上的关连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实际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

2、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对于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没有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这里所谓的行为直接结合,实际上就是客观的关连共同。

3、共同危害行为。共同危害行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对此,本文专门设立一个题目进行讨论。

4、团伙成员。团伙组织的成员的集合行为,是指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没有团伙的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结果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该团伙,则该团伙的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有何规定

我国有关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1)关于一般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原则: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2)关于特殊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则:

①船舶碰撞: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②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扩展资料

广义说认为,侵权行为是产生责任的根据,但侵权行为不仅仅是指因行为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还包括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责任。

从广义上来理解,侵权行为不仅包括过错行为责任,还包括行为人依据公平原则产生的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这种责任也是法律制度规定所产生的。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该规定来看,既包括了因过错产生的责任也包括了非过错责任,可见中国《民法通则》采纳了广义的侵权行为的概念。采纳这一概念的理由主要在于:

随着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归责原则已经多样化,除过错责任原则以外还包括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而这些责任都属于侵权法上的责任,在探讨侵权行为概念的时候必须都包括这些责任。

更何况由于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体现了对受害人的充分保护的侵权法的基本功能,实现了侵权法公平合理的分配损失的任务,因此,从广义上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是必要的。

侵权行为法第79条

从广义上理解侵权行为确实有一定的道理。但在中国民法中,“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的情况主要是指公平责任。

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承认完全的无过错责任,通常所说的无过错责任就是指严格责任,而严格责任虽然是严格的,但并非不考虑过错,它仍然要以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作为抗辩事由。

正是因为这一原因,严格责任并非不考虑过错。德国学者冯·巴尔认为,侵权行为法中可以包涵严格责任,也就是说,从广义上理解考虑过错的责任也可以包括严格责任。[8]而真正的无过错责任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主要是指公平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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