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死刑量刑辩论

死刑量刑辩论

发布时间:2023-01-14 20:56:12

死刑量刑辩论,是指在死刑二审案件庭审过程中控方、辩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就其建议或请求的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具体刑期或刑期范围进行辩论的一项诉讼活动。

死刑量刑辩论出台的初衷,是为了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进一步提高死刑二审案件庭审质量,促进裁判更加公开公正。河南省高院刑三庭庭长程慎生接受采访时说,我们已酝酿了一段时间,根据《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精神,经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协商,决定在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时实行‘量刑辩论’制度。”

死刑量刑辩论

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是否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河南高院刑三庭所尝试的量刑答辩”,是指在死刑二审案件庭审过程中控方、辩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就其建议或请求的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具体刑期或刑期范围进行辩论的一项诉讼活动。刑三庭开庭审理的全部死刑二审案件,除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存在较大争议的以外,原则上均应进行量刑答辩。

‘量刑答辩’在法庭辩论阶段进行。也就是说,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定性辩论后,进入‘量刑辩论’环节。”谈到具体操作程序时,程慎生说。

进入量刑辩论”环节后,一般由控方先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然后由辩方针对上述建议进行答辩,并提出辩方认为合理的量刑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并参加庭审的,其本人及代理人可以在控方提出量刑建议后,对量刑发表意见。法官就控方、辩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在量刑意见上存在的差异,组织三方在法庭上进行充分的辩论,必要时可进行二轮答辩。

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可以放弃量刑建议或请求权,也可以对原告提出的量刑建议或请求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修正,但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处以刑罚,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的量刑建议、请求或意见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参考。

对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的量刑建议、请求或意见,在裁判文书中要载明并进行论述。

死刑的辩论~急

为死刑的辩护贾敬伟

【关键词】死刑 刑罚 合理性 刑罚效应 罪刑适应

【正文】

为死刑的辩护

刑罚,是人们基于维护社会生活与社会秩序的客观需要,针对着危害社会的犯罪,并为了惩治犯罪和阻却犯罪而有意作出的重要的秩序安排。刑罚总是与犯罪相对应而存在,即总是针对着特定的犯罪而被设置和适用的。评价一定刑罚之存在的合理性,事实上就是在评价人们有意安排的,该种刑罚与某些犯罪之间既定的对应关系的合理性;故而,评价一定刑罚之存在的合理性,也就不应当忽略或主观割裂刑罚与犯罪之间天然的对应关系。

刑罚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或其相对于犯罪人而言的法律后果,则总是会对个体之某些重要权利或生活期望予以强行的限制乃至剥夺。任何时代之刑罚,可以说都是对应于犯罪和针对着犯罪的严厉的制裁措施,也就必然都会包含着某些强行地限制或剥夺个人权利的内容或法律后果,及其相应导致犯罪人之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上的禁锢、困厄和痛苦。这样的刑罚内容或法律后果,可以看作是刑罚之所以为刑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同时也是刑罚之能够具有或能够产生出人们所期望的某些社会效用的基本前提。刑罚惟有包含着这样的内容或导致这样的后果,才能够具有或产生出惩治犯罪、阻却犯罪和伸张正义的社会效用;同时,惟有设置和适用这样的刑罚,才能够表明一定社会对于犯罪行为之否定、排斥、惩罚和矫正的态度,否则也就意味着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放任或宽纵。

刑罚的所谓社会效用,就是刑罚之于社会生活和社会秩序的某些积极的或应然的作用与影响。相对于刑罚的社会效用而言,刑罚的社会效应也就可以理解为刑罚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具有或产生出的作用与影响。刑罚的社会效应,大致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即:

1、在社会之情绪秩序和情感生活方面的作用和影响,2、在社会之价值秩序和人际交往协作方面的作用和影响,3、相对于那些蓄意的或有预谋、有考量的犯罪的作用和影响。刑罚之社会效用的实现,要求刑罚的设置与适用,即一定刑罚与某些罪行或特定罪责之间由人为建立起来的对应关系,应当在前述几方面同时具有或同时产生出积极的或有益的社会效应;即:

1、在社会之情绪秩序和人们的情感生活方面,一定刑罚之设置与适用,应当支持和基本满足人们惩罚犯罪和伸张正义的普遍情感要求;

2、在社会之价值秩序和人际交往协作方面,一定刑罚之设置与适用,应当基本符合人们之理性的价值判断,并切实地强调、维护社会生活之基本的和重要的价值关系;

3、在阻却犯罪和预防犯罪方面,一定刑罚之设置与适用,应当能够有效地威慑那些蓄意的或有预谋、有考量的犯罪。

刑罚之存在的意义,来自于刑罚的社会效用。人们基于刑罚的社会效用而赋予刑罚以相应的意义,反过来人们又基于对刑罚之意义的理解和认识,而期望和追求实现刑罚的社会效用。

一定刑罚之于社会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积极的或应然的作用与影响,应当是来自于该种刑罚之不同方面效应的协调与均衡。惟有刑罚之不同方面的效应,基本上达成了协调和均衡的关系,一定刑罚之设置与适用,方能够具有或产生出刑罚之积极有益的社会效用。如果一定刑罚的设置和适用,过于注重或片面追求刑罚之某一方面的效应,而无视刑罚之不同方面效应的协调与均衡,那么往往也就难以真正实现刑罚的社会效用,相反可能会导致如下消极影响或负面效应:

1、严重侵犯个体之正当权益乃至扭曲社会的价值秩序;

2、严重压抑或严重伤害人们之惩罚犯罪和伸张正义的普遍情感;

3、不能够有效地威慑和阻却那些蓄意的或有预谋、有考量的犯罪行为。现实中一定刑罚之设置或适用,如果导致了上述之一项或几项负面效应,事实上也就不再具有和难以产生刑罚之积极有益的社会效用。

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认识到刑罚之不同方面效应的客观存在,及其相互之间对立冲突或缺乏协调所导致的刑罚设置与刑罚适用的负面效应或消极影响,人们才开始有意识地追求刑罚效应的协调与均衡,并相应地发现和确立了罪刑适应这一基本而重要的刑事法律原则。所谓罪刑适应,其真正的内涵应当就是在于期望和要求刑罚之不同方面效应的协调与均衡,即期望和要求人们有意设定的那些罪刑对应关系,能够具有不同方面之间相协调、均衡的刑罚效应,或是能够导致刑罚之不同方面效应的协调均衡,并最终实现刑罚之于社会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积极有益的社会效用。

基于前述分析,罪刑适应原则之内涵要求,也就可以归结为如下的几项条件:

1、即要求一定刑罚之设置与适用,应当基本符合于人们出自理性的价值判断或价值权衡;

2、即要求一定刑罚之设置与适用,应当基本符合于人们之惩罚犯罪和伸张正义的普遍情感;

3、即要求一定刑罚之设置与适用,能够现实有效地威慑乃至阻却其相应的某些蓄意或有考量的犯罪行为。如果一定刑罚之设置与适用,能够同时满足上述的几项要求,那么也就意味着其设置与适用,符合于罪刑适应的法律原则。罪刑适应原则,可谓是刑罚实现其社会效用的基本前提和基本保证;同时,罪刑适应原则之内涵要求,也是评价一定刑罚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基本依据或标准。

刑罚之社会效用,取决于刑罚效应的协调与均衡。罪刑适应原则所要求的刑罚效应的协调、均衡,根本上看则应当是取决于社会之特定的发展状况、生产条件以及人们所处的客观生活水平。人们相对于犯罪的报应观念和正义情感,人们针对犯罪与刑罚的理性判断或价值上的考量权衡,以及一定刑罚之于某些特定的故意犯罪的威慑和阻却效应,最终都是来自于人们所处的特定社会状况、生产条件和生活水平。

分析和讨论一定刑罚之存废,事实上也就是在分析和讨论一定刑罚作为法定刑之设置或存在的合理性,即分析和讨论刑事立法所规定的该种刑罚与某些特定罪行之对应关系的合理性。分析和讨论一定刑罚之存废,需要人们从罪刑适应原则及其内涵要求出发,具体地分析、考量和判断一定刑罚之设置与适用,所具有或导致的不同方面的刑罚效应是否能够协调和均衡。

死刑,乃是强行剥夺犯罪人生命权的刑罚,同时也是现代文明社会当中最为严厉和残酷的刑罚。死刑作为法定刑的设置或存在,必然是对应于社会生活中某些特别严重的罪行及其社会危害;如果由刑事立法所规定的特定犯罪与死刑的对应关系,其所具有或达到的刑罚效应,能够满足罪刑适应原则之内涵要求,即:

1、基本符合人们相对于某些特定犯罪所持有的报应观念与正义情感,2、基本符合人们相对于某些特定犯罪及其社会危害而作出的理性的价值判断或权衡,3、能够现实有效地威慑乃至阻却其所对应的那些蓄意或有预谋、有考量的罪行;那么此时死刑作为法定刑的设置或存在,即应当是合理的和必要的。反之,如果死刑与某些特定犯罪之间的法定对应关系及其社会效应,超出了人们之惩罚犯罪和伸张正义的普遍情感所要求的必要范围或限度,或是严重地违背了人们出自于理性的价值评判权衡,再或是现实当中其根本就不具有威慑相应犯罪的作用或效应;那么此时死刑作为法定刑的设置或存在即是不合理或不必要的,就需要对其加以调整乃至予以废除。

无条件地彻底废除死刑,也就意味着刑事立法针对任何现实存在或可能发生的罪行,都应当取消并且今后也不再设置死刑的法定刑,而只能是在死刑之下的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当中选择和配置刑罚。死刑之存废与否,需要人们依据罪刑适应这一基本而重要的刑事法律原则,审慎、客观和理性地进行分析、评价和权衡。具体而言,死刑之存废应当是取决于这样的分析、评价和权衡,即相对于社会生活当中任何现实存在或可能发生的罪行,设置死刑为其法定刑所具有或导致的社会效应,是否都不能够符合或满足罪刑适应原则之内涵要求。具体分析和对照罪刑适应原则之内涵要求即可以看到,下列几项条件如有任何一项成立,废除死刑的主张亦成立:

1、死刑作为法定刑之设置或存在,相对于任何现实的或可能发生的犯罪及其社会危害而言,都已确定地违背了人们之理性的价值判断或价值权衡;

2、死刑作为法定刑之设置或存在,相对于任何现实的或可能发生的犯罪而言,都已确定地超出了人们之惩罚犯罪和伸张正义的普遍情感所要求的必要范围或限度;

3、死刑作为法定刑之设置或存在,相对于任何有预谋和有考量的犯罪而言,都确定地不具有或丧失了威慑的作用与效应。

进一步地分析上述几项条件就能够看出,决定死刑存废的关键,应当在于法律当中死刑之设置,是否已经全然地背离或违背了理性的价值评判;因为,就其他两项条件所进行的分析,显然都不可能得出支持废除死刑的论断。首先,人们之惩罚犯罪和伸张正义的普遍情感,从来没有并且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也仍然不会支持无条件地彻底废除死刑;相反,相对于某些丧心病狂或极端残忍的罪行,人们所持有的报应观念和正义情感始终都在强烈地要求对其犯罪人科处死刑。其次,从阻却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社会效应来看,死刑相对于那些有预谋和有考量的犯罪来说,始终都具有着无可否认的强有力的威慑作用;作为现代文明社会之最为严厉和残酷的刑罚,死刑如果不能够产生或丧失了威慑犯罪的社会效果,那么同时也就必然意味着刑事法律所设置和规定的所有刑罚都已不再具有威慑犯罪的社会效果;值得庆幸的是,这样的情形在任何稍具秩序的社会当中都还没有成为现实。一定刑罚之威慑作用或威慑效果,其最为重要的依据或参照,就是要考察现实当中犯罪人对于该种刑罚的内心畏惧程度及其规避或避免承受该种刑罚的主观愿望;刑事司法当中现实的情形是,相比于无期徒刑或终身监禁的自由刑,绝大多数的犯罪人对死刑往往更加畏惧并抱有更为强烈的规避意愿。既然犯罪人情愿以承受终身的自由刑为代价而换取免于死刑,死刑之威慑作用或威慑效果不及于自由刑的说法又是从何而来呢?

就我国当前乃至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之现实的社会条件和社会发展状况来看,死刑作为法定刑的设置或存在,可以说并未超出人们相对于某些特别严重犯罪而普遍持有的报应观念和正义情感;同时,死刑作为法定刑的设置和存在,相对于威慑和阻却某些蓄意的或有考量的严重犯罪而言,也仍然是一种必要和有效的秩序安排。如此说来,死刑存废之关键也就可以更进一步地归结为,作为价值关系和价值秩序上的考量,犯罪人之生命权是否应当超越于任何现实存在或可能发生的罪行及其社会危害之上,对于任何现实存在或可能发生的罪行,设置死刑为法定刑是否都已然和确实地违背了人们理性的价值权衡。

无条件地彻底废除死刑的主张,其内在总是隐含着这样的认知前提或认识基础,即人类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秩序当中,个体之生命权是至高无上和绝对不容剥夺的。这样的认知前提或认识基础,相应决定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判断和权衡上,任何现实存在或可能发生的罪行及其所导致的社会危害,都不足以与犯罪人之生命权相提并论,无论犯罪人实施了怎样严重的犯罪,犯罪造成了怎样严重的社会危害,以及犯罪人需要承担怎样的罪责,犯罪人之生命权都是绝对不允许强行剥夺的;总而言之,人类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秩序当中,没有任何的罪行及其社会危害可以与剥夺犯罪人生命权的死刑相适应。

人们对于一定事物的认识、判断或思考,一旦脱离了现实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生活,往往就会掺杂上许多的情绪意识的偏执或虚妄。个体生命权至高无上和绝对不可剥夺,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或价值判断,可以说始终都是以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等乌托邦思想为其认知基础的。然而,事实上,无论任何时代和任何社会,出自于人们理性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评价,都不可能将单独个体生命之价值超越和凌驾于他人乃至公众的生命价值之上;相对于那些泯灭良知和人性、无视他人生命价值乃至仇视社会的特别恶劣、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社会危害,设置死刑乃至适用死刑不仅符合人们的正义情感,同时也并不违背任何理性和客观的价值权衡。基于现实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或客观需要,某些特殊而重要的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在社会的秩序安排当中较之个体生命权居于更高位阶或更为优先的地位,往往也是合理的和必要的。举个简单的例子,世界各国之军队的存在及其兵役制度即是如此;如果有哪个国家确认其公民之个体生命权为至高无上,那么同时也就必须废止其兵役制度和解散其军队,因为任何一个公民只要是应征服役和加入了军队,也就意味着其个体生命权必须要服从于更优地位或更高位阶的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人类社会的所谓秩序,事实上也就是社会中不同主体之各种权利或利益的有序协调;任何权利之享有与行使,以及任何利益之实现与满足,都需要以一定的秩序安排为其前提,并且都需要服从于一定秩序的调整或规制。现实的社会生活当中,基于有限的资源和复杂的人性,个体所能够享有和行使的任何一项权利,也就必然地会受到来自于他人、社会或来自于自然界的限制和约束,而不可能无条件和无限制地得到实现或满足。个人特定权利或利益之所谓的优先地位或较高位阶,应当是同时也只能是某些特定权利或利益相对立或冲突时候的价值权衡;也就是说,个体之特定权利或利益的所谓优先地位或较高位阶,只有在特定的社会环境、生活条件乃至特定的人际关系当中,只有当其与另外的特定权利或利益相竞逐或比较的时候才具有切实的意义。合乎理性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秩序,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可以预见的将来,都不可能成为某一项权利或某一种利益之绝对优先和至高无上的乌托邦。只要现实的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那些特别恶劣和严重的犯罪,只要人类还没有完全摆脱贪婪、残忍、任性和放纵等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不良品行,那么,作为现实社会秩序的合理的期望、安排、调整或建构,其可欲的目标也就只能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现实当中的死刑之弊,通常并不在于死刑作为一种刑罚的存在或保留,而是在于刑事法律实践缺失了合理的、必要的悲悯和宽宥。死刑作为一种刑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并不等于刑事立法就可以单纯凭借着报应情感或威慑需要而滥设死刑,也不等于刑事司法可以失却其应有的罪责判断和悲悯情怀而滥用死刑。死刑制度之现实存在的弊端或问题,一方面在于刑事立法之滥设死刑,即刑事立法当中刻意强调和过分追求刑罚之报应或威慑的效果,背离罪刑适应原则针对本不应配置死刑的犯罪配置了死刑;另一方面则是在于刑事司法之滥用死刑,即刑事司法当中由于缺乏必要或合理的罪责判断以及缺乏应有的悲悯情怀,致使司法裁量针对具体犯罪之犯罪人进行了不尽合理的犯罪归责,进而对本不应适用死刑的犯罪人适用了死刑。

刑罚之轻刑化和人道主义,固然是历史发展与社会进步潮流当中刑事政策和刑罚改革的基本方向,然而,在提倡和追求刑罚之轻刑化和人道主义的同时,人们也必须要注意并认真思考这样的问题,即刑罚设置的调整是否符合于罪刑适应的法律原则,是否具有或是否能够产生出刑罚之应有的社会效用。只有在保证刑罚之社会效用和刑罚设置符合于罪刑适应原则的前提下,才能够谈到刑罚的轻刑化和人道主义,而不能以丧失刑罚之社会效用乃至丧失社会正义为代价,片面地强调和追求刑罚的轻刑化和人道主义。

死刑,确乎是非常严厉甚至可以说非常残酷的刑罚。然而,评价刑罚之合理性乃至决定刑罚之存废,绝非仅仅需要考虑刑罚本身之严厉或残酷的程度,还必须要考量其所对应的特定罪行,并必须诉诸于罪刑适应的法律原则。之前的分析、陈述和辩护,其目的就是要支持这样的论断:死刑应当保留而不应被彻底地废除。

死刑之弊,在于违背罪刑适应原则的滥设或滥用;避免和革除死刑之弊,也就必须遵循罪刑适应的法律原则,严格地规制死刑的设置和适用。刑事立法惟有针对那些特别恶劣、特别严重且与死刑相适应的罪行,才可以相应配置死刑的法定刑;同时,鉴于适用死刑的特别严重性,刑事立法还需要专门针对涉及死刑的犯罪,针对其犯罪人罪责判断、罪责减轻乃至量刑宽宥等方面,给出原则性的甚或是特别的规定,从而使涉及死刑案件之司法裁量,能够得到必要、切实、合理、有效的规制和指引;刑事司法在涉及死刑案件的具体裁判过程中,则应当严格遵循刑事立法之于犯罪人罪责判断、罪责减轻、量刑宽宥等方面的原则性规定或特别规制,同时借助判例制度和充分发挥相关判例的规制或指引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适用死刑。

辩论赛:中国是否应该废除死刑制度呢?

黄执中在橘皮集1-3中有详细论述。以下节录最好自己去学。(不知道黄执中的话百度)

选一个辩题(我国普通刑法应废除死刑),要同学分别就正反方提出论点,写在黑板上。

正方:

1、 因为死刑让犯人痛苦。2 因为死刑有误判的可能。3 废除死刑是国际趋势。

反方:

1、 因为死刑可避免再犯。2 因为死刑可永除后患。3 因为死刑促进社会正义。

写完后,先教同学理解「论点」的基本原则——要指出一样东西(A)的好坏时,我们往往无法直接评价,而必须透过这样东西所造成的影响(B)来理解。

因为A,会造成B(好的),所以A是好的。

因为A,会造成B(坏的),所以A是坏的。

直接评价的意思,就变成:A是好的,因为A就是A!

这种说法,只有当A是上帝的时候才成立。

每个像这样的论点,都有叁种,也只有叁种反驳的路径:

一、A未必造成B。

二、没有A也有B。

叁、B不重要。

理解后,请同学回头检视前述死刑论点。一方面练习驳论,一方面藉此判断该论点的品质。

正方:

1、 因为死刑会造成犯人痛苦(叁种都能反驳)。2 因为死刑有误判的可能(有两种反驳)。3 废除死刑是国际趋势(仅一种反驳)。

反方:

1、 因为死刑可避免再犯(有两种反驳)。2 因为死刑可永除后患。3 因为死刑促进社会正义(无法判断)。

於是,便会发现反方的第叁个论点,意涵上有点问题(「促进社会正义」一词过於笼统)。

反驳时,要求语句组织如下:

一、重述对方的逻辑(对方说,A会造成B)。

二、提出我方的质疑(但我方认为,A未必造成B;或除了A,很多东西都会造成B)。

叁、退一步,提出下一道质疑(况且,就算A造成B,B其实也没那麼重要)。

至此,同学大多都能在短时间内组织出有效反驳。

驳论的调整

有同学的论点是:因为死刑的误判会造成不可回复的后果,所以死刑该废除。

台下反驳,还是照死刑未必会造成误判,不是死刑也会误判,与误判不重要这叁个方向。

有点打偏了。

仔细看:这个论点中,它的A其实是「死刑的误判」,B才是「造成不可回复的后果」。

故反驳时,切点应该是:

一、死刑的误判,未必不可回复。

二、其他刑罚的误判,也会造成不可回复的后果。

叁、误判是否可回复,不重要。

实际比赛时,对方口中,往往是一长串的修辞鍊,听的时候,要学着自己抓重点。

有同学的论点是:因为死刑无法消除犯罪的原因,所以死刑该废除。

台下的人很迟疑,因为他听不懂什麼叫「消除犯罪的原因」。

这时得提醒他们:先确认,再反驳。

私下练习,语句都是整理过的。但实际比赛中,将有大量出於有意或无意,使内容听起来含糊不清、模拟两可的说词……所以要先问清楚,归纳成双方同意的格式后(框定),再反驳。

「您方所谓的消除犯罪原因,是指要教育犯人,好让他改过自新吗?」

「不是,是因为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受社会影响的,要是犯人死了,我们就无法知道是什麼因素导致了他的犯罪,这样就算你杀了一个人,以后还是会有人继续做坏事……」

「嗯,也就是您方所谓的消除犯罪原因,是指要消除社会上的犯罪原因,是吧?」

「可以这麼说。」

「好,那我们就从这个点进行讨论。」

有同学的论点是:因为死刑没有给犯人机会,所以死刑该废除。

台下反驳,问她:「为什麼一定要给犯人机会?」

台上语塞,迟疑一阵答道:「那为什麼一定不能给犯人机会?」

问的人也语塞,追问:「因为他们也没有给受害人机会啊?」

想继续攻防,被我喊停了。

的确,我们真不知道为什麼一个人,即便是重刑犯,就一定该或不该给他机会。而靠互相质疑、彼此为难来讨论这个问题,一辈子也不会有结果。

纠缠时,重点是:这个问题谁该负责解释?

若不尽快釐清举证责任,前面教的推定就白学了。

一、确认论点句,找出里面的A与B。

二、确认论点中的关键词是什麼意思。学着聆听,与对方达成共识。

叁、确认举证责任的归属,并适时解释给对手或裁判听。

每次练习,都会渐渐碰上新的难题。即时讲解,立刻修正,慢慢会进步。

练久了,脑袋想问题时会很乾净、很清楚、很迅速。

申论的基础

同学的申论有两大毛病:

一是太简单。几句话讲到结论后,接下来就不知道该讲什麼了。

「大家好。我方之所以要废除死刑,是因为死刑的误判,会造成不可回复的后果……我申论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要她多讲一点时,也只能重复前面那几句。

「嗯,由於人死了不能复生啊,所以死刑的误判会造成不可回复的后果,所以要废除死刑……我申论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是啦,如果申论只讲论点句,那当然只有这几句。

但学过反驳后,每个同学现在应该都能自行算出对方有哪些方式来拆这个论点。故讲完论点句后,接着就是要补推论。补哪里?当然是补自己所认为可能的交锋点!

「大家好。我方之所以要废除死刑,是因为死刑的误判(A),会造成不可回复的后果(B)……虽然,自由刑被误判后,也无法回复曾经失去的青春,但至少我们还可以提供金钱的补偿,你还可以活着见到自己的家人,洗刷自己的名誉(为什麼不是A,就没有B)……政府万一犯错,能不能有机会回复,这点对人民而言非常重要,毕竟(为什麼B很重要)……我申论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懂了吗?知道怎麼拆论点,就一定知道怎麼讲论点!

第二种问题,是申论的太芜杂,害别人一时整理不出你的论点句。

「大家好。死刑一旦把犯人杀了,对社会没什麼贡献,受害人的家属也不会因此得到什麼好处。相反地,如果能透过教育,在监狱中好好理解犯人做坏事的原因,然后逐渐避免其他人走上同样的道路,不是更好吗?毕竟世界上的坏人层出不穷,永远都杀不完的,所以死刑只是一种消极手段,无法更积极地去解决问题。我申论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这种申论,对方听来听去,听不出论点,质询时只好乱问……你却觉得对方想栽赃,连忙也抢答,最后搞得场面一整个鸡飞蛋打。

「您方之所以要废除死刑,是因为死刑犯无法对社会产生贡献,对吧?」

「嗯……对。」

「所以您方认为废除死刑后,他们才可以在监狱中劳动,赔偿受害人,对吧?」

「不对!我方是希望在教育犯人的过程中,理解他们的心态,改善社会的问题,然后……」

「喔,所以您方之所以废除死刑,是为了想藉由再教育,让他们重新做人,回馈社会,对吧?」

「不对!我方是希望找出他们犯罪的原因。毕竟人性本善,每个人做坏事多少都是受到环境的影响,不改变这种环境……」

「喔,所以您方之所以废除死刑,是为了负起社会责任,对吧?」

死刑量刑辩论

「不对!」

所谓说服力,是指大家都「听得懂」我的论点,「有机会」反驳我的论点,但攻防后,却「无法反驳」我的论点。敢被打,却没被打死,才能算你赢。

相反地,如果大家是因为不确定我的论点,或听不懂我的论点,以致无从反驳我的论点。则就算东躲西藏,避开了攻防,又哪儿谈得上胜负呢?

一、申论时,开头一句话,就要明确说出论点句。

二、说完后,接着一段话,补强该论点的交锋点。

叁、推论完,才接下一个论点句。

申论的设计

一场辩论的最终目的,就是要「维护己方一辩申论稿的成立」。学习如何设计一篇申论,其实,就是在学习怎麼去对战场做思考。

上课时,拿学妹之前比赛的一篇稿子当案例。

大家好,我方认为应该要废除死刑。

因为死刑的误判是无法回复的。也许你会说其他自由刑也无法回复,但和死刑不同。即使你在牢里消耗青春岁月,你能还有一口气,你还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但死刑的误判就不同了。一旦执行枪决后,即使未来有证据可以证明他是无辜的。但人已经死了!任凭现代医学如此发达,也无法把一具尸体变回一个活人。而死刑的误判通常有检调方面资料证据的错误,以及法官的误判。而我方认为,法官的误判是最无法被察觉的,却也是最应该被避免的。今年5月5日,已退休法官薛尔毅投书於联合报。有段话说:「我写死刑判决书时,根本没有求其生的念头,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实在太『超过』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没有想到其他。」这段话告诉我们,有时法官会依自己的主观意识来判案,就有可能造成误判。还有一段话是这麼说的:「有时候正是因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为之付出代价,於是证据法则、无罪推定,反而松懈了。这时候,谁被带进法庭,谁倒楣。」这段话又告诉了我们,有时法官有可能会受社会舆论影响,造成量刑上的误判。譬如犯了一个介於无期徒刑到死刑之间的罪,法官会因为这些原因,判处死刑而非无期徒刑。

我方还认为政府废除死刑,是因为要负社会责任。死刑犯的养成,或多或少和社会大众有关系。也许小时候,父母没有给他正常的价值观,只教他用暴力解决事情。也许他在邻里间备受歧视,养成他灰色负面的价值观。也许在学校里受到同学的排挤,老师的冷漠对待,让他丧失上进学习的心,进而养成他偏颇的价值观。等他长大之后杀了人做错事,我们却不教育他,就直接杀了他!这样没负社会责任难道就是对的吗?

所以我方要修改现有制度。我方制度如下:由死刑改为无期徒刑可假释。无期徒刑的部份,原则上必须服满二十年才可假释。假释部份,须经专家辅导认证。在服刑期间,利用无论是宗教或是其他辅导方式,矫正他的灰色心理,偏颇价值观,使他能够重新以一个完人回归这个社会,对社会有一份贡献。

我的申论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要求同学仔细看完,再个别发表意见。注意,不是批评论点,而是谈你听完后的感觉……太复杂?太平淡?太冗长?太简短?太罗唆?太跳跃?哪些部分,觉得被说服?哪些部分,一听就不对劲?

感觉,是观众的主观。主观,意思是没有对错,所以也就没有别人同意或不同意的问题。谈感觉时,若有理由,最好,没理由,也不要紧。

重点是「说」,是要让写的人听听,这篇言论在别人心里的反应。

说完,各种感觉都有,听众结论相当不一致。

这,就是问题!

原则一:写申论,切细段,一段一论点。

这篇稿,最麻烦的就是中间那「一大团」,到底在讲什麼,一眼看得出来吗?

因为死刑的误判是无法回复的。也许你会说其他自由刑也无法回复,但和死刑不同。即使你在牢里消耗青春岁月,你能还有一口气,你还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但死刑的误判就不同了。一旦执行枪决后,即使未来有证据可以证明他是无辜的。但人已经死了!任凭现代医学如此发达,也无法把一具尸体变回一个活人。而死刑的误判通常有检调方面资料证据的错误,以及法官的误判。而我方认为,法官的误判是最无法被察觉的,却也是最应该被避免的。今年5月5日,已退休法官薛尔毅投书於联合报。有段话说:「我写死刑判决书时,根本没有求其生的念头,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实在太『超过』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没有想到其他。」这段话告诉我们,有时法官会依自己的主观意识来判案,就有可能造成误判。还有一段话是这麼说的:「有时候正是因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为之付出代价,於是证据法则、无罪推定,反而松懈了。这时候,谁被带进法庭,谁倒楣。」这段话又告诉了我们,有时法官有可能会受社会舆论影响,造成量刑上的误判。譬如犯了一个介於无期徒刑到死刑之间的罪,法官会因为这些原因,判处死刑而非无期徒刑。

段落一拉长,写的人,很容易会忘记自己原本想表达的重点。

不必要的修辞与转折,也会趁机偷跑进段落里,让语句无谓地肥大。

切开后,肥大的部分变得清楚,才能进行分析。

因为死刑的误判是无法回复的。也许你会说其他自由刑也无法回复,但和死刑不同。即使你在牢里消耗青春岁月,你能还有一口气,你还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但死刑的误判就不同了。一旦执行枪决后,即使未来有证据可以证明他是无辜的。但人已经死了!任凭现代医学如此发达,也无法把一具尸体变回一个活人。

而死刑的误判通常有检调方面资料证据的错误,以及法官的误判。而我方认为,法官的误判是最无法被察觉的,却也是最应该被避免的。今年五月五日,已退休法官薛尔毅投书於联合报。有段话说:「我写死刑判决书时,根本没有求其生的念头,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实在太『超过』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没有想到其他。」这段话告诉我们,有时法官会依自己的主观意识来判案,就有可能造成误判。

还有一段话是这麼说的:「有时候正是因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为之付出代价,於是证据法则、无罪推定,反而松懈了。这时候,谁被带进法庭,谁倒楣。」这段话又告诉了我们,有时法官有可能会受社会舆论影响,造成量刑上的误判。譬如犯了一个介於无期徒刑到死刑之间的罪,法官会因为这些原因,判处死刑而非无期徒刑。

原则二:次判断,有哪些,对方不反驳?

以第一段为例。

因为死刑的误判是无法回复的。也许你会说其他自由刑也无法回复,但和死刑不同。即使你在牢里消耗青春岁月,你能还有一口气,你还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但死刑的误判就不同了。一旦执行枪决后,即使未来有证据可以证明他是无辜的。但人已经死了!任凭现代医学如此发达,也无法把一具尸体变回一个活人。

死刑「无法回复」,这,你觉得对方会反驳吗?会需要去解释什麼「任凭现代医学如此发达」吗?

如果不反驳,那这段,能不能一句话讲完?

相反地,「无法回复」是不是这麼重要?甚至,重要到死刑都可能会因此废除的地步?

这,你觉得对方会同意吗?若可能不同意,为什麼反而没多讲?

可改为:大家好。我们都知道「人死不能复生」,所以死刑的误判,是最不可能回复的。而对一个刑罚而言,能不能回复,非常重要,因为……

原则叁:再判断,有哪些,我方有证据?

以第二段为例。

而死刑的误判通常有检调方面资料证据的错误,以及法官的误判。而我方认为,法官的误判是最无法被察觉的,却也是最应该被避免的。今年五月五日,已退休法官薛尔毅投书於联合报。有段话说:「我写死刑判决书时,根本没有求其生的念头,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实在太『超过』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没有想到其他。」这段话告诉我们,有时法官会依自己的主观意识来判案,就有可能造成误判。

手上若有证据,一轮质询,对方不得不同意……这部分,是硬碰硬、拚内力,根本不用多废话。

你要真能举证有法官承认了他在判案时的偏颇,那论点当然成立。

关键是,你的证据有多强?

我判他死刑 但,废死在摇摆

薛尔毅 退休法官 联合报 2010-05-05

我做了几十年法官,办刑事审判的时间长,很正常,一定会碰到判死刑的案件。当然,我也在中学时期读过欧阳修的《泷冈阡表》,其中「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也。」做法官者,焉有不知之理?不过我要发惊人之语,我写死刑判决书时,根本没有求其生的念头,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实在太「超过」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没有想到其他。

上面这段,是资料原文(所以其实不是「今年5月5日」)。纵观全篇,薛尔毅的立场的确是废死,故没有断章取义的问题。对方要拿资料,也不怕。

接着,再看资料的呈现手法。

原则四:先结论,再背景,最后抛资料。

先证据,再结论,听众容易漫无目的地听着,等说到结论时,早忘了前面证据有多强。

先结论,再证据,听众就会知道该用什麼角度,去理解接下来的证据。

而资料的力量,来自资料背景。

所以最重要的,是要让大家知道薛尔毅他「做了几十年法官,办刑事审判的时间长」。

其次,是他自己承认判死刑时,必须做到「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也」。

都铺陈完后,最后抛出那句「我要发惊人之语,我写死刑判决书时,根本没有求其生的念头」,才会显得雷霆万钧!

至於「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实在太「超过」了,都是非死不可的」云云,则因文意含糊,容应让人产生其他联想,反而该舍弃。

可改为:大家好。由於法官在判案时,常会有主观上的偏差,以至死刑的误判,更加难以避免。好比做了几十年法官,有长期刑事审判经验的退休法官薛尔毅,他就曾经公开表示,虽然按道理,法官应该是在「求其生而不得」的时候,才能判下死刑,但「我要发惊人之语,我写死刑判决书时,根本没有求其生的念头」。

至於第叁段,资料的引用完全错误。

还有一段话是这麼说的:「有时候正是因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为之付出代价,於是证据法则、无罪推定,反而松懈了。这时候,谁被带进法庭,谁倒楣。」这段话又告诉了我们,有时法官有可能会受社会舆论影响,造成量刑上的误判。譬如犯了一个介於无期徒刑到死刑之间的罪,法官会因为这些原因,判处死刑而非无期徒刑。

法官不是神 也会误判

张娟芬 作家 联合报 2010-05-08

这正是我在拙文「杀戮的艰难」里说的,「有时候正是因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为之付出代价,於是证据法则、无罪推定,反而松懈了。这时候,谁被带进法庭,谁倒楣。」

这段话,不是退休法官薛尔毅说的。原文,来自另一个作家的文章。

要是拿去当证据,对方一借资料就穿帮。得整段删掉。

原则五:最后看,有哪些,非得靠自己?

有些论点,涉及正反方的基本价值差异——这部分既不可能有证据,也不可能有共识。

我方还认为政府废除死刑,是因为要负社会责任。死刑犯的养成,或多或少和社会大众有关系。也许小时候,父母没有给他正常的价值观,只教他用暴力解决事情。也许他在邻里间备受歧视,养成他灰色负面的价值观。也许在学校里受到同学的排挤,老师的冷漠对待,让他丧失上进学习的心,进而养成他偏颇的价值观。等他长大之后杀了人做错事,我们却不教育他,就直接杀了他!这样没负社会责任难道就是对的吗?

像这样的论点,其实才是申论的核心(前面省下的时间,都要用在这里),因为你得完全藉着单方面的陈述威力,来建立或改变听众观点。

而若认为光靠几个假设,就能让大家觉得社会应该要为死刑犯负责,并为其感到义愤填膺……那,这个世界也未免太好混了吧!

教到这里,示范了一段剑宗会怎麼陈述社会责任,但所需能力超过小朋友目前的条件,且不提。

原则六:提制度,有改变,才需要说明。

所以我方要修改现有制度。我方制度如下:由死刑改为无期徒刑可假释。无期徒刑的部份,原则上必须服满20年才可假释。假释部份,须经专家辅导认证。在服刑期间,利用无论是宗教或是其他辅导方式,矫正他的灰色心理,偏颇价值观,使他能够重新以一个完人回归这个社会,对社会有一份贡献。

上面这段,只有一句「由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有意义。

其他强调什麼「有假释」、「必须服满20年才可假释」、「须经专家辅导认证」、「用无论是宗教或是其他辅导方式,矫正他的灰色心理,偏颇价值观」等等,皆为现状(现状假释年限是25年,我猜学妹是笔误,而非刻意改制度),都不用多废话。

改为:大家好。所以我方主张废除死刑,由现况的无期徒刑代替。

至此,回顾重点:

一、写申论,切细段,一段一论点。

二、次判断,有哪些,对方不反驳。

叁、再判断,有哪些,我方有证据。

四、先结论,再背景,最后抛资料。

五、最后看,有哪些,非得靠自己。

六、提制度,有改变,才需要说明。

为了上这堂课,还特地花时间挖出资料来源

检察院量刑建议死刑

法院量刑一般会充分考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范围,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案件的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即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情节即犯罪动机、手段、环境和条件、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等,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范围中从轻或从重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九十七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劳荣枝案二审继续开庭,面对现有事实为何还是无法判刑?

因为劳荣枝一直都在上诉,原本一审中已经判处了劳荣枝死刑,丹斯劳荣枝直接上诉了,所以才会有现在的二审。虽说劳荣枝犯下的罪行不可饶恕,但是她也是有上诉的权利的。在二审中,劳荣枝一直都在不断的强调自己并未杀人,还说自己的行为是受到法子的胁迫才这样做的,这个和她在一审中的态度完全不同。

劳荣枝的案件离现在太过久远了,所以很多证据也都消失了,劳荣枝也就是抓着这点不放,所以才会提出上诉,想要通过一些模糊的证据来减轻自己的罪行。劳荣枝是一个很狡猾的人,逃离了20年之后被警方抓到后,她依然在想方设法的想要摆脱一审中被判处的死刑。能够找出证据中的一些漏洞来替自己驳辩,在二审中一直都在强调自己是个善良的人,不会干杀人的事情,也是不屑这样的事情的。

不过,即便劳荣枝一直都在狡辩,但是当初在审讯的过程中,对于劳荣枝的审讯都是有记录的,同时对于她犯下的罪行她当时也是供认不讳的,还签字盖章了,这个事实是无法抹去的,现在的她选择上诉其实也只不过是最后的挣扎而已,不管二审过程如何,结果是不会改变的。劳荣枝和法子作案的时间是在九十年代,那个年代的监控和信息都是匮乏的,再加上这两人有很强的侦察能力,所以能够找到的证据是很少的。

网友们对于劳荣枝在二审中的表现也发出了自己不同的看法,有些网友认为劳荣枝是在混淆视听,而有些网友则是认为劳荣枝只是在不断的拖延时间,想要法庭从轻处罚,而不是判处死刑。不管劳荣枝的想法如何,她最终还是无法逃脱死刑的。

在二审中,当检方提出了劳荣枝在捆绑受害者的细节时,这些细节和法医鉴定的结果是一样的,但是劳荣枝却直接当庭翻供了,面对一些作案细节的时候,劳荣枝正因为知道这些细节因为年代久远的关系,很可能会无法找到切实的证据,所以才会当庭翻供。不管如何,劳荣枝作为共犯,她犯下的罪行是不可饶恕的,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新刑诉法修订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在哪些方面扩大了

新刑诉法从以下六方面,规范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一、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的投诉处理权

新刑诉法第115条首次建立了对各种违法侦查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为申诉或控告的处理机关,以及其他条文规定的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环节,这都是对侦查监督程序的进一步赋权与完善。此外还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进行监督的职责。

二、新刑诉法第93条创设了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定期审查机制

虽然何为“定期”、如何审查等具体规定并未在法律中加以明确,但这一新制度已经为检察机关继续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中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何理解这一规定?一般认为审查中的检察机关不能直接决定释放或变更,只能建议逮捕措施的提请机关或决定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这样体现了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分离,利于办案部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在一审程序中增加规定了“与量刑有关的程序”

即“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公诉部门应当总结前期量刑程序改革中的相关经验,做好量刑建议、量刑辩论的相关工作

四、对于死刑复核, 强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这是死刑复核程序提出的新挑战,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继续探索有效表达监督意见、强化监督效果的路径,以更好地履行新法所赋予的职责。

此外,新刑事诉讼法还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再审案件的参与,规定对于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五、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新刑诉法主要强调了对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减刑、假释的监督。就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而言,以往只有在有关机关作出决定之后,才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抄送检察机关,这是一种事后的监督方式。此次刑诉法修改加强了监督的力度,要求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的,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批准或者决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这就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由事后监督扩展到了事中监督。与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相同,新刑诉法要求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进行事中监督,执行机关提起减刑、假释的,应当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六、特别程序中增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新内容

新增特别程序一编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体例上的重大调整,四项特别程序均与检察权的行使息息相关,比如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强制医疗程序的参与与监督等都是新增的赋权规定。检察机关需要厘清自己在这些特别程序中的角色、定位、职权和职能,特别是没收程序与强制医疗程序过去实践中没有经验基础,立法中写的又比较宽泛,需要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解释、探索实施经验

张明宝案件辩论会。“张明宝不该判死刑。”

此案焦点就在于是否死刑,而是否死刑的关键在于适用什么罪来判。

判死刑,适用刑法上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是重罪,最高至死刑,检方根据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来定这个罪。

不判死刑,那就是适用刑法上的交通肇事罪,分析解读这个罪名的构成是否跟张的行为相符。并适当考虑行为人的恶意大小等问题。

不判死刑可以从:

1. 张虽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但鉴于其当时处于意识不清晰状态,且后来认罪态度好这些方面来分析。

2.从检方适用的危害安全罪上分析,解读这个罪名的适用对象,主观客观,主客观方面,张是否都符合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

3.此案之所以重判,也是由于媒体宣传,加之的确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造成。既然我国是法治国家,司法独立,应严格依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处理,虽要考虑社会影响,但应认真按照相关罪名来定,不可轻罪重判。

PS,本人其实也支持他死刑的判决,但既然楼主是反方,那只能如此献计了。

死刑量刑辩论

辩论赛题:男女犯同样的罪应该给予不一样的惩罚。作为反方应该找什么样的理由呢??这个辩论算入期末成绩

1、同罪同罚只是一般理论惯例,是犯罪结果的理论表现,但我们更不能忽略一个实际犯罪中更重要的因素就是犯罪起因,这起因里就包括犯罪行为人的自身因素等诸多条件。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就是典型的男女犯同样的罪却给予不一样的惩罚。请对方解释(对方说是因为胎儿以后,再问第三点。)

3、都是强制与对方发生性行为,男性就是强奸罪,女性则是强制猥亵他人罪,这两个罪的惩罚力度可是不同的,一个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一个是三年以下,请问对方这里该作何解释?!

4、除了定罪量刑外,罪犯在监狱里进行劳动改造是不是惩罚的一种更重要表现方式?但为什么女性的劳动强度低得多,劳动环境要好得多,请问对方如何解释?!

温馨提示:
本文【死刑量刑辩论】由作者 刑法知识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