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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案件时证人请求保护怎样处理

发布时间:2023-07-27 08:26:12

一、检察院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案件时证人请求保护怎样处理

1、检察院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人民检察院请求保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对于确实存在人身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检察院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案件时证人请求保护怎样处理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九条

二、刑诉法证人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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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3、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证人作证可能面临人身安全,向人民检察院请求保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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