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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职权追加第三人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3-01-14 21:07:05

依职权追加第三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规定。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依职权追加第三人法律依据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无独三吗

根据我们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而言,法院是可以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对于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自己又利害关系,有独立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对于没有独立请求权的当事人,当事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法院依职权追加。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法院追加第三人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在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启动后,怎样追加第三人呢?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可以区分有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和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提起诉讼的,不管原告同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均应该依职权通知追加该第三人。该第三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第三人,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三人认为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诉讼请求,但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原告申请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告申请追加,原告同意的可以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视为已放弃对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依职权追加第三人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依职权追加该第三人。

正确追加第三人,可以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防止诉累,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认真对待、准确适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追加第三人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 诉讼 中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在民事诉讼第 一审 程序启动后,怎样追加第三人呢?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 及司法解释,可以区分有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和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提起诉讼的,不管原告同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均应该依职权通知追加该第三人。该第三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第三人,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三人认为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诉讼请求,但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原告申请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告申请追加,原告同意的可以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视为已放弃对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依职权追加该第三人。 正确追加第三人,可以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防止诉累,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认真对待、准确适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民事诉讼法 》追加第三人等相关问题如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在民事诉讼中追加第三人是如何在《民事诉讼法》中进行规定的,不管是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还是被告申请追加,或者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或者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自己申请追加,只要是符合追加第三人条件的都可以进行追加处理。

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的情形

第三人对别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提起诉讼的。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规定是: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对象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以外的当事人与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对象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以外的当事人与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到原告与他人之间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原告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特定行政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证人转为第三人的法律依据

证人是不能转为第三人出庭的两个名词有很大的区别的

第三人的话需要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才能够被当事人或法院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而证人不需要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只要能够起到某种证明作用即可。

第二被告的话当然就是要与原告有法律上的冲突了,但是证人不需要啊,仅仅是证明而已。

依职权追加第三人法律依据

扩展:

证人

摘要

Witness,指除当事人以外以自己的见闻和感知的具体事实向司法机关陈述的诉讼参与人。证人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不能随意指定、更换和替代。证人只能是自然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不能成为证人。证人的范围各国规定不尽一致。英美法系 国家,把当事人、鉴定人 作为证人。大陆法系国家则限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有些国家还赋予具有某些条件的证人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也就是说可以不当证人,一般是指有近亲属关系或者涉及职业、公务上的秘密而拒绝作证。如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人可因自己或其亲属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处有罪判决而拒绝作证。医师、律师、公证人、宗教职业者等因业务上受委托而掌握的事实与他人秘密时可以拒绝作证。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一般应当出庭作证,在法庭上接受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的询问、质证。证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查阅证言笔录,发现笔录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要求改正或补充;对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费用有权要求补偿;要求司法机关保障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于任何人身侮辱行为和侵犯诉讼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证人的义务主要有:证人接到司法机关通知后,应按时到场作证;证人应如实提供证言,如作伪证或隐匿证据,要承担法律责任;对司法机关的询问和本人陈述的内容保守秘密;遵守法庭纪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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