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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刑事案件中与特定关系人

发布时间:2023-07-27 09:34:45

核心内容:“特定关系人”是什么意思?有些网民的理解就是犯罪人的亲属朋友。阅读本文,您将从笔者的详细解释中了解到“特定关系人”以及相关罪名的法律知识。法律对情妇等特定关系人作出规定,意味着中国加大了对贪官的惩罚力度。

什么是特定关系人?

受贿刑事案件中与特定关系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该意见同时规定了对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及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的处理。

特定关系人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该《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意见》首次将过去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扩展为“特定关系人”,也使中国的法律法规当中首次出现了“情妇(夫)”的字样。

1.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受贿刑事案件中与特定关系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2.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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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刑事案件中与特定关系人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利益共同体,但“特定关系人”还包括哪些群体?

1.通过“其他亲属关系”形成的“特定关系人”。

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范围并不限于近亲属,现实生活中,通过攀亲结识的七大姑、八大姨并不少见,通过经常的相互往来,这种“远亲”有时甚至可以超过“近亲”,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有可能形成“利益共同体”。

2.通过“老同学”关系形成的“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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