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有以下事由时可以要求辞任或拒任:监护人年岁已高,身患疾病,无法照顾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不是被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且没有监护能力;已经承担两个以上监护责任;被监护人已经成年;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