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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7-27 09:46:12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2、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4)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5)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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