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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具有哪些行为可认定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发布时间:2023-07-27 09:57:23

一、嫌疑人具有哪些行为可认定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1、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嫌疑人具有哪些行为可认定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1)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2)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3)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

嫌疑人具有哪些行为可认定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4)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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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条

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获得法律帮助;委托辩护人;申请回避;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申请取保候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问答等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义务为如实回答;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可认定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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