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强行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