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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撞死行人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吗

发布时间:2023-07-27 10:09:20

醉酒驾驶撞死行人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吗

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致人死亡的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撞死行人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吗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1规定[刑法修正案(九)新法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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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在行为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2)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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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 严重超载驾驶的;

(6)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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