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立法上对量刑建议制度予以明确
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制度有着充分的合理性、正当性,诸如性质上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诉讼原理是与法院量刑权相制衡、各国立法实践极为普遍等等。但这些依据基础基本上是理论上的,我国实际立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法条对量刑建议制度予以支持。这是部分人产生上述认识误区的重要原因,也是量刑建议制度全面推行的极大障碍。只有从立法上进行明确,量刑建议制度才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真正“名正言顺”。同时,经过多年的探索,现今的实际情况也已经具备了在立法上明确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条件。
建议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1.修改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与刑法适用有关的情节是否清楚”。
2.修改第一百六十条,建议改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以及量刑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