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构成要素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它构成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2、客观要件: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2)所谓销售,是指以采购、推销、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将商品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包括批发和零售、请人代销、委托销售等多种形式。无论行为人采取哪一种形式,只要销售金额数额达到较大,即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就可构成。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对明知的范围不能要求过于狭窄,明知并不等于确知,只要行为人应该知道所销售商品是假货即可。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共犯的情形有哪些
如果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事先通牒,事后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代为销售的,也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并且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一种持续的行为,往往既有已经销售的部分,又有尚未销售的部分。但是,购买者往往是知假买假,不会报案或者配合司法机关取证。司法机关对于销售者已经销售的金额往往难以查实。能够查实的,就是起获在案尚未销售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