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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男为赚广告费编写恶意程序是否应该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发布时间:2023-07-27 11:10:36

IT男为赚广告费编写恶意程序是否应该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IT男为赚广告费编写恶意程序是否应该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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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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