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死缓变更为执行死刑的变更程序,应当依照普通审判程序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如果作出故意犯罪的判决,则应由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在死缓变更为执行死刑的过程中,有几个在司法实践中与之相关的问题需要加以讨论。
1.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之后,是否需要对新罪裁量刑罚?
刑罚除了具有惩罚功能外,还具有谴责功能,对死缓犯所犯的故意犯罪裁量的刑罚,虽在实际执行时被死刑所吸收,但仍然具有对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所犯的故意犯罪进行否定性评价的作用,表明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态度。因此,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死缓犯新犯的故意犯罪进行刑罚裁量,这与刑法理论中数罪并罚制度在重刑种吸收轻刑种的情况下,仍应在并罚之前对轻刑种进行裁量,而不能采取估堆”式的量刑方法的道理是相同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的故意犯罪作出刑罚裁量,其实质仍然属于刑法第七十一条所规定的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形,但是,由于前罪死缓的判决在缓期执行期满之前实际上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且刑法第五十条已经对这种情况作出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明确规定,所以,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的故意犯罪,不必与前罪的残余刑期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的先减后并”规则,实行数罪并罚,这实际上属于刑法第七十一条所规定的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实行数罪并罚的一种例外。
2.死缓犯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犯故意犯罪的结局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情形类似,因此,在审理死缓犯缓期执行期间所犯的故意犯罪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死缓犯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犯有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被害人又未提起自诉的,人民检察院对此能否提起公诉?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与公诉犯罪之间具有法定的严格界限,对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被害人没有提起自诉的,公诉机关不能提起公诉,这一规定同样应当适用于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犯有告诉才处理的故意犯罪的情形之中。
4.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能否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我国刑法中,故意犯罪的范围非常广泛,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各种故意犯罪的犯罪情节亦千差万别,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亦有轻重之分,如果对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所犯的故意犯罪一律执行死刑,恐有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执行死刑条件的本意。
因此,我们认为,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仍属于在确定死缓判决时的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
检察机关对这种情况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不仅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避免上述修订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执行死刑条件修改的弊端,是值得提倡的。
5.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先有重大立功表现,后又故意犯罪的,是否还对其执行死刑?
对这一问题,有学者认为,应作出有利于犯罪人的选择,即不得执行死刑;但由于犯罪人在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同时又故意犯罪,应减为无期徒刑。我们基本同意对于这种情况的犯罪人不执行死刑的观点,但是我们认为,对先有重大立功表现后又故意犯罪的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的处理结果,因其既不符合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有期徒刑的法律规定,又不符合对故意犯罪的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对没有故意犯罪的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的法律规定,因而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法律依据,应由立法机关修改立法或者是至少作出立法解释,才能实现。在立法修改或者立法解释颁布之前,在司法实践中,似应减为有期徒刑20年较为稳妥,当然,这 一问题还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6.对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执行死刑,是否需要等到二年期满后才能执行死刑? 我们认为,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从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来看,不必等到二年期满之后才能执行死刑。刑法第五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对死缓犯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都规定有二年期满以后”的限制条件,而对于死缓犯执行死刑则只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这表明对死缓犯在二年考验期内执行死刑,不必等到二年期满后才执行死刑符合立法本意。其次,对死缓犯在二年考验期内执行死刑并不违反死缓制度的本质,与死缓制度的宗旨也并不相悖。死缓犯在犯有较为严重的犯罪(按照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即罪该处死)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又在二年缓期执行期间再犯故意犯罪,表明其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较深的主观恶性,很难对其进行改造和矫治使其重新社会化,而如果等到二年期满后才对其执行死刑,可能会使死刑的威慑作用降低,对被宣判执行死刑等待二年期满后执行死刑的死缓犯而言,不仅其有可能再犯新的犯罪,严重扰乱监狱的监管秩序,人为加大监管难度,而且等到二年期满后才执行死刑对于死缓犯而言,在等待执行期间必然丧失生活的信念甚至可能导致生活的崩溃,这也是不人道的。
7.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但在二年考验期满裁定减刑后才被发现,而且又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是否还要执行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的有些故意犯罪,例如狱内盗窃等,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往往在二年考验期内没有被发现,而等到二年考验期满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才被发现,而且再犯的故意犯罪又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
对这种情况,我们认为,虽然刑法、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应当执行死刑,对何时发现故意犯罪没有规定。但是,死缓犯已经被减刑且正在执行减刑后确定的刑罚,因此,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此时不应再对犯罪人执行死刑,应当对新发现的犯罪作出判决,与正在执行的减刑裁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犯罪人执行的刑罚。
一、 死缓 后 执行死刑 的事件是怎么发生的? 《 刑法 》第50条规定了死缓变更为 死刑立即执行 的条件:一律对实施了故意犯罪的死缓犯执行死刑。故在被判死缓后仍有故意犯罪情节出现,即便是确有悔过表现,在现阶段也可能被判处 死刑 。绝大多数被判处死缓的罪犯都会获得 减刑 的宽宥待遇,只有极少数在死缓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死缓犯被执行了死刑。 二、什么是死缓?和死刑有什么区别? 死缓是指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 缓刑 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变通形式,不属于单独的 刑罚 种类,这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审判程序和刑罚执行方式的不同。在适用条件方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情形,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在审判程序方面,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诉,均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而死缓则是无论其是否上诉,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在刑罚执行方式方面,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处死,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 立功 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三、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哪些处理方法? 1.在 死刑缓期执行 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严重,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如果是 累犯 以及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 的,可 限制减刑 。 我国刑 法规 定的这种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是一种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即由相关的司法机关对死缓犯在二年执行期内的表现予以考察,决定是否减刑,而无须死缓犯本人提出减刑的申请。 综上所述,在被判处死缓的人中只有很小一部分会被最终执行死刑,犯罪分子在被判死缓后只要认罪态度好,积极参与劳动改造或者有立功便可以在期满后减刑。而在死缓期间仍有犯罪行为的轻则被限制减刑,重则被立即执行死刑。
死刑立即执行是我国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罚,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死刑分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即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平时生活中我们所说的死刑一般指的就是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立即执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的外,依法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核准,无需上报。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因此,对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是所犯罪行及其严重,不适用缓刑的,如故意杀人情节及其恶劣,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不知悔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现在我国的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性质恶劣的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如果仅仅是不好好表现,是不能改判为死刑的
死缓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简单说法,一般只有重罪的但又达不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标准的才会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是最高法院落实少杀慎杀的一个重要措施。
实行立即执行,是我国现存最严厉的刑法,对人生命的剥夺,适用的原则就是慎用,少用,能不用就不用,一个人被判处实话说明其性质恶劣程度还不足以使用死刑,虽然他在服刑期间表现不好,没有老实的改造,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判他为死刑,立即执行。
这就是罪刑法定的原则,具体的体现被判处死刑的情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我们每个人即使法院或者法官都需要遵守的,能判处一个人死刑,必须他要侵犯相应的罪名,不能因为我们自身感情的恶恶而进行改判。
如果仅仅是不好好表现这种日常的表现,很难做到量化,也很难做到公平公正与公开里面的操作空间比较较大,会充斥著大量的交易,如果你没有关系,那么你很可能就会被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种名额来给其他人用,所以这不利于对普通人的保护。
以前的规定,凡是判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只要在两年考验期内有犯罪行为,都会改判死刑立即执行。但是近年来新的《刑法》对此有了新的规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如果在两年考验期内认罪服法,没有新的犯罪行为,满两年以后法院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以后如果积极改造,还可以继续减刑。这是第一种,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
另外,如果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两年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样他的生命就会进入倒计时,以后也谈不上继续服刑了。对于故意犯罪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未执行死刑的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死缓犯人只要没有在服刑期间重大犯罪的,都不可能到期判死刑,更不要说死刑立即执行。死缓到期一般三个选择:有重大犯罪的,执行死刑;表现一般的,改判无期徒刑;有立功变现的,改判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无论是改判无期徒刑的还是有期徒刑的,都可以在达到标准的时候申请再次减刑。但在服刑期间表现不好的,也有可能加刑。所以现在有一种说法,判了死缓就不用死了,因为只有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甚至死亡的,才会执行死刑。
在死缓变更为执行死刑的过程中,有几个在司法实践中与之相关的问题需要加以讨论。刑罚除了具有惩罚功能外,还具有谴责功能,对死缓犯所犯的故意犯罪裁量的刑罚,虽在实际执行时被死刑所吸收,但仍然具有对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所犯的故意犯罪进行否定性评价的作用,表明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态度。因此,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死缓犯新犯的故意犯罪进行刑罚裁量,这与刑法理论中数罪并罚制度在重刑种吸收轻刑种的情况下,仍应在并罚之前对轻刑种进行裁量,而不能采取估堆式的量刑方法的道理是相同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的故意犯罪作出刑罚裁量,其实质仍然属于刑法第七十一条所规定的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形,但是,由于前罪死缓的判决在缓期执行期满之前实际上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且刑法第五十条已经对这种情况作出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明确规定,所以,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的故意犯罪,不必与前罪的残余刑期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的先减后并规则,实行数罪并罚,这实际上属于刑法第七十一条所规定的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实行数罪并罚的一种例外。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犯故意犯罪的结局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情形类似,因此,在审理死缓犯缓期执行期间所犯的故意犯罪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死缓犯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犯有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被害人又未提起自诉的,人民检察院对此能否提起公诉?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与公诉犯罪之间具有法定的严格界限,对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被害人没有提起自诉的,公诉机关不能提起公诉,这一规定同样应当适用于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犯有告诉才处理的故意犯罪的情形之中。
4.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能否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我国刑法中,故意犯罪的范围非常广泛,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各种故意犯罪的犯罪情节亦千差万别,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亦有轻重之分,如果对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所犯的故意犯罪一律执行死刑,恐有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执行死刑条件的本意。因此,我们认为,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仍属于在确定死缓判决时的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检察机关对这种情况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不仅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避免上述修订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执行死刑条件修改的弊端,是值得提倡的。对这一问题,有学者认为,应作出有利于犯罪人的选择,即不得执行死刑但由于犯罪人在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同时又故意犯罪,应减为无期徒刑。我们基本同意对于这种情况的犯罪人不执行死刑的观点,但是我们认为,对先有重大立功表现后又故意犯罪的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的处理结果,因其既不符合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有期徒刑的法律规定,又不符合对故意犯罪的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对没有故意犯罪的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的法律规定,因而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法律依据,应由立法机关修改立法或者是至少作出立法解释,才能实现。在立法修改或者立法解释颁布之前,在司法实践中,似应减为有期徒刑20年较为稳妥,当然,这 一问题还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6.对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执行死刑,是否需要等到二年期满后才能执行死刑? 我们认为,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从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来看,不必等到二年期满之后才能执行死刑。刑法第五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对死缓犯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都规定有二年期满以后的限制条件,而对于死缓犯执行死刑则只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这表明对死缓犯在二年考验期内执行死刑,不必等到二年期满后才执行死刑符合立法本意。其次,对死缓犯在二年考验期内执行死刑并不违反死缓制度的本质,与死缓制度的宗旨也并不相悖。死缓犯在犯有较为严重的犯罪(按照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即罪该处死)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又在二年缓期执行期间再犯故意犯罪,表明其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较深的主观恶性,很难对其进行改造和矫治使其重新社会化,而如果等到二年期满后才对其执行死刑,可能会使死刑的威慑作用降低,对被宣判执行死刑等待二年期满后执行死刑的死缓犯而言,不仅其有可能再犯新的犯罪,严重扰乱监狱的监管秩序,人为加大监管难度,而且等到二年期满后才执行死刑对于死缓犯而言,在等待执行期间必然丧失生活的信念甚至可能导致生活的崩溃,这也是不人道的。
7.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但在二年考验期满裁定减刑后才被发现,而且又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是否还要执行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的有些故意犯罪,例如狱内盗窃等,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往往在二年考验期内没有被发现,而等到二年考验期满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才被发现,而且再犯的故意犯罪又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对这种情况,我们认为,虽然刑法、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应当执行死刑,对何时发现故意犯罪没有规定。但是,死缓犯已经被减刑且正在执行减刑后确定的刑罚,因此,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此时不应再对犯罪人执行死刑,应当对新发现的犯罪作出判决,与正在执行的减刑裁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犯罪人执行的刑罚。
死刑缓期执行,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即死刑缓期执行,又称死缓。死刑缓期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前提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样,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死刑条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该判处死刑,就不能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例如,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同样也不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你好。
(一)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没有“再次犯罪应判处至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要求。
(二)见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意思是如果不构成犯罪,或者是过失犯罪,都不撤销死缓;如果构成故意犯罪,无论刑期如何,一律立刻执行死刑。
(三)你说的“再次犯罪应判处至少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能是说累犯,但是也是不正确的。累犯见《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有期徒刑5年是对其违法行为处以5年有期徒刑的处罚,而死刑分为死缓和立即执行死刑。死缓是在缓期内没有犯罪违规的情况下可以取消其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死刑立刻执行是在判决后立刻执行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最高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