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06年10月11日下午,进贤县村民李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被告人林某开的摩托车修理店修理,林某以李某喝了酒且以前修车没给钱为由拒绝帮其修理,两人因此发生口角,后林某去洗手,李某即上前拉林某,林某用手推开李某,李某则向林某左眼部打了一拳,继而两人拉拉扯扯打了起来,直至李某仰面倒在水泥地上。过了几分钟,李某自己爬了起来,只见他鼻子流出了血、后脑隆起一个大包,并说头好痛,被他人扶上三轮车送往医院救治,终因严重颅脑损伤抢救无效而死亡。
[分歧]
法院对本案处理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只有四位证人证言称李某倒地是被告人林某用拳头击打所致(其中二人后又称李某是被林某推了一下而倒地、林某只是抵挡并未还击);有四位证人证言称李某打了林某一拳后被林某推了一下而倒地(其中一人后又称林某只是抵挡并未还击);另有二位证人证言称林某被李某打后只是抵挡并未还击;还有一位证人称李某是在和林某打架时自己倒地的;林某妻子及另一位证人称李某倒地是与林某拉扯纠缠所致;被告人林某一直否认用拳头打了人,曾供述“推了一下”与部分证人证言内容一致;李某死前亦未提到林某用拳头打或用手推其倒地;法医鉴定李某头脸部无被击打的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