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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

发布时间:2023-07-27 12:18:15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就要清楚在法律上规定的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是法律上的相关规定。所以我们作为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就要注意了,不要做出挪用资金的违法行为。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醉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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