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有:
1.出租人有收取租金、对承租方有监督和检查权,以及交付出租物、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瑕疵担保、通知租赁合同终止的义务;
2.承租人有对租赁物的合法使用权、对出租方有监督和建议权、租赁期满继续承租或购买的优先权,以及按约支付租金、按照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瑕疵通知、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