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中国著作权保护法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须兼顾文明之累积与知识之传播,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是你个人开发就写你的个人档案,是集体开发写入公司档案。
软件著作权个人登记,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非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如果是你个人开发当时是要写入自己的档案中。
软件著作权企业登记,是指具备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作品或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这是公司的权利。
著作权的限制,是指对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的行使从法律上所给予一定约束的制度。这是狭义的著作权限制,仅是对著作权人的权能限制。而广义的著作权限制还包括对著作权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
法律之所以规定对著作权行使的限制,主要是因为:作为精神产品的作品与其他产品不一样,它的价值只有通过转化为社会效益才体现出来。作品具有可传播性、信息性,社会要发展,文化要进步,就离不开作品的广泛、及时的传播公民文化水平和素质的提高、公众文化娱乐等精神消费水平的提高,都与精神产品中的作品的传播有关。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不使著作权法授予作者的某些“专有权利”变成公众获得知识和整个社会教育、科学和文化发展的障碍,各国著作权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作者的“专有权利”(主要是经济权利/财产权)做一些限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义务。限制著作权就是规定了一种义务,即作者对社会承担的义务。
著作权限制具体内容:
著作权的时间限制
著作权的时间限制,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具体来说,时间限制是对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的限制,而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时间限制。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内,著作权人享有相对完全的著作权;期限届满后,受限制部分的著作权就丧失,不再受法律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对不同类型的作品保护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1.公民的作品保护期限
公民的作品保护期限,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截至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则截至于最后一个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限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保护期限,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限.
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限相同。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限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限,发表权和财产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的身份明确后,则适用于公民的作品保护期限的规定。
著作权的地域限制
著作权法是国内法,只能在本国有效,即在本国所创作完成的作品,只能受到本国法律的保护,其他国家不予保护。这就是著作权的地域限制。但知识产权的国际化趋势使得著作权保护已跨越国境。正如本章在著作权特征中对相对地域性的描述,著作权的自动取得以及保护方面的国际性,使得著作权的保护不像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地域性那么明显。其原因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签订了双边协议或参加了著作权方面的国际公约,如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条约,根据其“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原则”等基本实现了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即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可得到与本国国民相同的保护,使著作权的地域性不那么明显。而未参加国际公约的国家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才受到地域的限制。
[编辑]著作权的权能限制
著作权的权能限制,是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不构成侵权的法律规定。著作权的权能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不支付报酬的法律制度。合理使用是针对使用人而言的,使用人必须在特定的条件下方能适用: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作了列举式规定: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眷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使用方式,主要是使用目的要明确,即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不是商业性的。所谓的“个人”不得作超出家庭范围的解释。;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引用是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摘录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本款中“适当引用”很关键;首先是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其次是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本款是指为报道时事新闻,而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主要强调:首先是以新闻报道为目的,其次是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超出了这个目的、范围,则构成侵权。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人员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适用该款荽符合两个条件:首先是使用目的,仅限于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其次是使用方式,一般来说,只能是翻译或复制作品,复制也必须是少早的,更不得出版发行,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馆藏作品是指本馆收藏的已经发表的和未发表的作品。复制馆藏作品的目的是为了陈列或保存版本;复制的条件只能是馆藏作品且只有一份。
(9)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是指不向听众、观众收取费用且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表演。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本款的使用条件是:必须是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使用的方式只限于非直接接触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汉语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为了促进少数民族科学文化发展,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少数民族文字翻译已发表的汉语文字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但条件是:该规定仅适用于原作品为汉语文字作品,且翻译的作品仅限于在我国境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出于关怀与扶持残疾人的公益性目的,将已发表的作品变换为盲文读物出版,不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而且对于原作品著作权人所在地、盲文读物的作品形式、出版的地域等,法律都未作限制。
以上12种合理使用行为,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限制。
2.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支付报酬的法律制度。这个制度也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方能适用:使用的作品已公开发表,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事先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作出了列举式规定: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该款的规定很明确,使用目的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正规教科书;所谓的教科书必须是正式的教材,不包括教辅、教参类书籍。使用必须是少量的,即是作品的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转载,是指在报刊上刊登已经在其他报刊发表过的作品;摘编是对原文内容的部分摘录或缩写。这种转载、摘编只酿于在报刊上发表的作品,只能转载、摘编到其他报刊上。顺便指出的是,有权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只能是著作权人。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该款规定对作品的使用只限于音乐作品,使用的前提是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戏剧、曲艺等其他作品的录音制品不在法定许可之内。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其报酬支付或可与著作权人协商,或可与著作权人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商,或可按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法定许可的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制,其目的是在保障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鼓励作品的广泛传播。法律还规定了著作权人权利保留制度,允许著作权人通过声明不许他人使用其作品。
3.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区别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1)相同之处是;使用的作品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作品都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都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出处;必须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目的都是平衡社会与著;作权人的利益。
(2)不同之处是:法定许可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使用的范围不同,合理使用规定了12.种情形,法定许可只规定了4种情形;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不能使用,而合理使用没有附加这样的条件;合理使用必须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法定许可多以营利为目的。
4.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时,不须著作权人同意,但应支付报酬的制度。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与著作权人协商未果时,经申请授权后可使用该作品,但应支付报酬。设立这项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著作权人滥用其专有权利,而拒绝他人基于正当理由使用其作品的现象发生。
强制许可与法定许可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不必事先征求著作权人的意见,也不必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而强制许可的程序较为烦琐,在向著作权人协商许可未成功时再向主管部门申请授权,通过强制许可证的形式获得作品使用权。强制许可协商与法定许可的共同点是,都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中虽没有规定强制许可使用制度,但由于我目已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因此,也可以适用上述著作权国际公约的关于强制许可使用的规定。
参考资料: 蒋继生,鄢百其主编.信息获取与信息产权.武汉出版社,2005年09月第1版.
如果是自己研究使用是可以保存收藏的,不过不可以以营利性质对外发表,这属于我国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范畴,不需要原作者许可,也不用向原作者支付报酬。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
具体发条如下: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你说的情况属于该条款的第一条,所以是可以自己收藏的。还有,善意提醒一下,即使是盗版书,销售的话也是有可能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的,所以还是要注意的
(一)预防著作权侵权措施著作权也可以采取预防侵权措施,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登记备案,特别是各种草根版权资源选择包括并不限于数字指纹技术 数字水印技术,反盗载技术,融合可信时间戳技术 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技术的大众版权保护平台等进行存证,进行数字作品存证时间认证和多纬度智能认证,其科学性 可以自主验证对证。版权纠纷时,提供初步证据,需要时司法鉴定机构,提高法律证据有效性,这是在欧洲发达国家已经盛行很多年,与官方人工登记预防侵权相互补充。(二)著作权认证方法取得著作权保护必先通过草根版权保护中心申请版权认证,即可获得草根版权保护中心草根版权登记保护。
1、著作权认证程序(1)自主取证(2)自愿公证2、著作权自主认证流程(1)打开“草根版权保护中心首页”,在导航找到“自主认证”(2)打开“自主认证”,在“自主认证”页面找到“认证流程”并打开(3)草根版权保护中心自主认证流程第一步:注册账号(4)草根版权保护中心自主认证流程第二步:验证注册信息(5)草根版权保护中心自主认证流程第三步:上传文件/录入文件信息(6)草根版权保护中心自主认证流程第四步:在线支付(7)草根版权保护中心自主认证流程第五步:邮件获取DICC (8)草根版权保护中心自主认证流程第六步:认证成功,查看/下载证书。(三)软件著作权查询软件著作权查询是指对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已经登记完成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信息进行软件全称、软件简称、软件版本号、著作权人、登记日期等进行的档案或主题查询。
随着岁月流淌,有很多人手中因为各种各样的机缘持有的民国时期甚至更早期的名人书信,其作者辞世可能已经超过了50年这一著作权保护期。这时候,持有者可能就会考虑,这些书信,特别是名人书信,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是否可以将这些信件发表?拍卖?展出?
著作权
我们首先看到,书信,特别是名人书信,首先是写信人创作的文字作品,书信一般都有明确的落款,所以书信著作权归属写信人,而不是持有人。作者在世时著作权归作者,作者去世50年之内归著作权的遗产继承人。如果写信人已经去世50年,则著作权超出保护期,著作权本身是开放的。
隐私权
但是,除了著作权之外,书信,一般而言是作为私人之间的交流方式,所以中的内容,可能不仅仅涉及作者、而且涉及收信的对方——收信人、以及书信中还可能涉及的其他第三方的隐私权。
发表权
对于著作权明晰情况下,一般作品著作权人拥有发表权。过了50年保护期的作品,谁都可以发表。例如,一家出版社出版《曾国藩家书》,曾国藩的生卒年月为1811年11月-1872年3月,其作品已过保护期,著作权角度出版无问题。
有些书信作品,可能涉及较多隐私问题,他人应该推定书信作者的意愿为不公开发表。一般情况下,如果书信涉及各方的隐私权遭到侵犯,则即使是作者(或作者去世50年之内作者的著作权继承人)同意,也不能发表。例如,夏志清先生曾发表张爱玲的100封信件,严重影响了张爱玲的声誉。如果张爱玲有后人,是可以和夏志清先生打侵犯隐私权的官司的。这即使是过了50年,也不例外。
物权
书信寄给了收件人,这时候,作为一件物品,书信还具有明确的物权。而书信的物权,应该归收信人所有。但信件上的内容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写信人。前几年,某国际拍卖公司欲拍卖钱钟书先生的书信,引起很大争议。这就是因为,书信作为物品,虽然持有者可处置,但是如果书信内容公开,则涉及到著作权的发表权。所以,笔者认为,对于著作权还在保护期的书信,如果进行交易,则只能进行不触犯著作权人权益的非公开交易。
展览权
展览权,应该归物权所有人所有。例如《曾国藩家书》,不仅是文学作品,而且是书法作品,作为书法作品行使展览权的权利,归信件持有人。但是,当作品既是美术作品,也是文学作品时,如果展览权与著作权发生矛盾,则笔者认为应该尊重著作权。而在著作权人也同意的情况下,还需要尊重书信涉及各方的隐私权。
综上所述,可归纳如下:
1. 书信作为文字作品,写信人拥有著作权;
2. 书信作为物品,持有人拥有物权;
3. 书信作为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归书信持有人;但是书信的展览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超过50年著作权保护期的除外);
4. 书信作为包含隐私信息的文字作品,著作权人行使发表等权利时,还需要尊重所有书信涉及各方的隐私权。
5. 即使超出著作权保护期,每个发表前人书信作品的人,应该怀有尊重当事人隐私权的敬意。
这是我在华东版权登记大厅(上海)个人去申请作品著作权的经验分享,希望给想要自己申请作品著作权的伙伴一点帮助。
作品著作权申请步骤:
第 1 步:登录
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网址:http://www.ccopyright.com.cn/
第 2 步:注册
填写基本信息登记
注:这一步如果遇到提交不了,点击按钮没反应,提交不了等问题。这时请看自己所用的浏览器(相信姐你不“孤独”~)
官方回答:可能是您使用的浏览器或操作系统不兼容,目前操作系统兼容:WindowsXP、Windows7、Windows10,浏览器兼容:IE7、IE8、IE9、IE10、IE11、360,其中IE10、IE11请先设置兼容模式,再进行注册。
我开始用IE注册,但在提交内容时还是不行,又换到360,这次可以,注册完成。
所以,建议用360!
第 3 步:材料
在登录后找到,在线业务>我要登记>作品著作权相关登记>Z1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
填写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注意:申请表右上角有流水码和流水号的才是有效的申请表。
打印申请表遇到页面跨页问题,页面内容串联着打印?
这时打印设置没有用时,可尝试在浏览器页面上设置打印参数,需要调节页头和页尾的参数,打印测试,最后打印出合格(每页面右上角需有流水号,并页面完整,文字不跨页…)的申请表。
这个是本人在打印时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式。
作品说明书怎么写?
作品说明书分为三段进行描述(官方回答):
(1) 创作目的(为什么创作该作品);
(2)创作过程(该作品从无到有的具体产生过程,包括如何构思、创作时间、创作中采用了哪些工具或电脑软件等具体创作过程);
(3)独创性声明(该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且不存在抄袭、复制他人作品的情形)。
申请材料准备的提示和建议:
1,第一次自己申请的伙伴,开始申请表尽量填写,可做好提交时需要修改一次的预备心态和准备(会遇到有些地方是比较不易区分和填写的地方),在登记大厅提交时受理人员会告知和给到修改意见。
2,设计说明字数:虽然官网上没有要求字数,但不能太少(第一次提交资料时,被提醒到尽量详细多些点)。打印或手写(字体要清晰)。
3,需要自己留存一份作品样本档案的话,提交材料时多准备一份作品样本。就是准备两份作品样本。(除了作品样本可选择,其他材料基本单份资料即可)
所需材料的官方提示:
(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权利归属证明文件;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目的、创作过程、作品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申请人签章,标明签章日期);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 4 步:受理
带着准备好的材料,前往办理大厅。
准备材料通过后,交费用。
受理人员会说明下著作权的收费并给到你的申请需要缴纳的费用,接着到缴费处交费。(电子交费时要求备注名字和类型)
美术作品300元每件。
摄影作品300元每件。
……
更多详细请查询官网公告的收费标准:http://www.ccopyright.com.cn/index.php?optionid=1061
申请受理完成时
会拿到一张A4的著作权登记受理通知书
保存好受理通知书
第 5 步:等待
等待30个工作日到45个工作日(也有加急加费用选项)
静静地等待后,到差不多的时间,先到网上查看状态。
看到个人作品申请的显示栏里的状态,环节显示到制作发证状态,三日后就可以去领取证书。看到状态显示制作完成,可直接去领取证书。
第 6 步:领证
带好受理通知书。
到发证工作人员处,签字领取作品登记证书。
并可在版权中心的作品公告上查询到登记信息。
本人去办理的大厅地址: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华东版权登记大厅
咨询电话:021-54703882
华东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春东路508号E栋112号
全国登记大厅:
北京、成都、上海、深圳、武汉、广州...
网址查看:
http://www.ccopyright.com.cn/index.php?optionid=984
在保护著作权的前提下,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以及公众的利益关系,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在对其作品行使权利时进行了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就包括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理使用必须构成以下四个条件:
(一)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
(二)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
(三)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力;
(四)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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