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警方在前期摸查中发现,贵州汇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2015年4月开始,邀请中老年人到其公司观看宣传视频、听取投资讲座,并派发小礼品;鼓吹其是一家“获得贵州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认可”的生态、绿色公司,在贵州省罗甸县拥有3万亩林地,主要种植名稀木材黄花梨,发展前景非常可观。
该公司声称,如能与其签订《林权转让合同》及《林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进行投资,每投资人民币1万元将可获取每月按2%的利息即200元收益,并承诺在一年后返还本金;如果公司成功上市,投资本金不取回还可以作为原始股参股。
在高利润的诱惑下,多名被游说心动的中老年人都投入巨额款项,与该公司签订投资合同。但投资者在收到几期利息后,该公司就再不支付本息。多名事主前往该公司追讨本金,但业务员都以公司正在筹划上市,无法返还本金和月息为借口推宕。
今年7月25日,广州越秀警方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清查,将公司总经理郭某(男,25岁,河南省漯河人)、总经理助理张某(男,22岁,浙江省乐清人)、市场部经理石某(男,38岁,江西省九江人)和主管许某(男,32岁,广东省乐昌人)等10多名人员带回调查。
经警方审查,郭某等4名嫌疑人供认,他们合伙利用投资种植黄花梨和林权转让的形式,向社会上的中老年人吸收所谓的投资款并从中进行提成,获取暴利。目前警方已依法将郭某等4名嫌疑人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集资诈骗罪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解释】本条是关于集资诈骗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所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是广义的,通常是指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为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等。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简单地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集资诈骗罪处罚。“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既指未经批准向社会募集资金,也指虽经批准但已经被撤销,仍然继续向社会募集资金。
本条所规定的“以诈骗的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不论其采取什么欺骗手段,实质都是为了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公众信以为真,错误地相信了非法集资者的谎言,以达到其进行非法集资进而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