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洗钱罪中“明知”的司法认定

洗钱罪中“明知”的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23-07-27 19:55:17

洗钱罪中“明知”的司法认定

洗钱罪中“明知”的司法认定

《解释》明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解释》列举了六种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即: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洗钱罪中“明知”的司法认定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温馨提示:
本文【洗钱罪中“明知”的司法认定】由作者 说法律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