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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一考生被同学捅伤致死,未成年杀人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3-07-27 20:03:12

衡水一考生被同学捅伤致死,未成年杀人怎么判

未成年人杀人的判决:

衡水一考生被同学捅伤致死,未成年杀人怎么判

1、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成年犯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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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在原因

1、家庭原因;家庭不健全,对子女失于管教

2、学校原因;学校教书与育人脱节,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只管教书,不管育人。

3、社会原因;经济的发展促使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也潜滋暗长了一些腐朽思想与社会不良风气。

内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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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水平低,法制意识薄弱。

2、缺乏正确的人生观,是非不明,荣辱不分。

3、交友不慎。

4、好奇心、好胜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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