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需要审查的内容: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