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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案件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

发布时间:2023-04-15 18:29:37

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属于行政案件的,诉讼主体是社保局,直接申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是公司,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保险待遇案件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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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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