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伤害缓刑辩护词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XX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庭前认真调阅了本案案卷材料,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没有异议,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也存在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一) 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故意伤害犯罪,从被告人的供述和庭审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人***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作为未成年人,不能完全明辨是非,对于犯罪后果也缺乏足够的认识。
2、被告人***系自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二)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无严重的危害后果。
2、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被告人***自小辍学,脱离家庭监督,结交不良朋友,法律意识淡薄,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在其主动投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
3、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今天的庭审阶段,供述一致,自愿认罪服法。被告人***表现出了诚恳的悔罪态度,曾明确表示愿意认罪服法,法律依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按照《山东省高院量刑规定实施细则》规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