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抢劫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并经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指派我们作为孙某某的一审辩护人,通过庭前查阅案卷、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通过庭审调查,本案的事实清楚,我们对孙某某构成抢劫罪不持异议,现就影响本案量刑的事实和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孙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就本案而言,其实被告人孙某某作为被告人的同时,也是受害者。被告人孙某某一开始并没有抢劫徐以霞的故意,被告人付某某欺骗孙某某说帮助教训徐以霞,但是被告人付某某因经济出现困难早有抢劫钱财的意图,并通过网络联系了董某某预谋对徐以霞进行入户抢劫。被告人孙某某直至到达徐以霞住处另外两被告人让其持卡取钱时,才知道两被告人的抢劫意图,才知道自己实际是参与了抢劫。衡量被告人孙某某在整个抢劫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比同案犯付某某、董某某来说作用较小,起辅助作用,依法可认定为从犯。
1、起意抢劫的不是被告人孙某某.
本案中起意抢劫的是被告人付某某,付某某隐瞒抢劫意图,以帮助孙某某“出气”诱骗孙某某参与协助抢劫,同时被告人付某某联系董某某进行预谋、策划,被告人孙某某对抢劫意图一开始并不知情,更没有参与谋划。
2、主要犯罪工具不是被告人孙某某提供的,犯罪用的手套、口罩、包头的衣服等都是被告人付某某和董某某提供的。
3、被告人孙某某故意输错银行卡密码,致使银行卡被锁,从而使徐以霞的钱财避免被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