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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创新性专利和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2023-01-14 21:40:00

(一)概念区别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可申请紧急保全。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二)保护制度设立目的不同商业秘密是秘不示人的秘密武器,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目的侧重于维护公平竞争。专利是国家授予的一项合法垄断权,通过《专利法》保护,目的侧重于鼓励创新。(三)保护范围不同从对两者的概念分析可以看到,商业秘密所涵盖的保护范围较为广泛,包括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只要当信息不能被归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时均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可获得专利权的装置或工艺手法,甚至可以是研发过程中的试验记录或是任何将来具有价值的其他信息。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至少有一部分信息是需要公开的,比如说明书、附图、具体实施方式等。(四)取得方式及成本不同专利权基于申请的并经过行政机关公告授权取得,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应当在授予专利权后向社会公开。发明专利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有望改为15年),期满需要缴费来续期。商业秘密的取得无需行政机关审批,只要该信息符合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即可(特别说明,新颖性不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新颖性是专利制度中的法律概念和专利有权需要符合的条件之一,并不能套用到商业秘密制度上。),核心技术信息所有人自行采取保密措施。此外,商业秘密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拥有者一直持续把某信息当商业秘密对待,该信息从产生之日起立即生效,而且可以一直持续拥有商业秘密的身份,而无需去向任何机构申请登记也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但看似无须官方成本,而根据“免费的才是最贵的”理论,企业通常为了维护商业秘密需要采取一系列保密措施,这些措施的花费可能是上无封顶的。(五)公开后果不同专利的取得是以公开为前提,是通过公开后取得权利保护。而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就不再受到保护了。(六)侵权判定原则不同专利侵权通过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来认定,主要是运用相同侵权或等同侵权等原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商业秘密侵权判定的原则主要是相同或者实质相似+接触-合法来源,与专利侵权判定不同的是需要判断被控侵权人是否实际或可能接触过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和专利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一)概念区别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可申请紧急保全。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二)保护制度设立目的不同商业秘密是秘不示人的秘密武器,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目的侧重于维护公平竞争。专利是国家授予的一项合法垄断权,通过《专利法》保护,目的侧重于鼓励创新。(三)保护范围不同从对两者的概念分析可以看到,商业秘密所涵盖的保护范围较为广泛,包括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只要当信息不能被归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时均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可获得专利权的装置或工艺手法,甚至可以是研发过程中的试验记录或是任何将来具有价值的其他信息。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至少有一部分信息是需要公开的,比如说明书、附图、具体实施方式等。(四)取得方式及成本不同专利权基于申请的并经过行政机关公告授权取得,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应当在授予专利权后向社会公开。发明专利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有望改为15年),期满需要缴费来续期。(五)公开后果不同专利的取得是以公开为前提,是通过公开后取得权利保护。而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就不再受到保护了。(六)侵权判定原则不同专利侵权通过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来认定,主要是运用相同侵权或等同侵权等原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商业秘密侵权判定的原则主要是相同或者实质相似+接触-合法来源,与专利侵权判定不同的是需要判断被控侵权人是否实际或可能接触过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如何识别创新性专利和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区别

1.权利的产生方式不同。依民法概念而言,商业秘密的取得属于原始取得,基于权利人自身的智力劳动成果,智力劳动成果一经产生即已获得,无须经他人约束专利权的取得除本身的智力成果的创造,还须依申请获得,即“国务院专利行政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2.两种权利的产生条件不同,即是否对于其技术信息予以公开为取得前提。相较于专利权而言,商业秘密的获得是以不公开技术信息为要件的,即对于技术信息的保密是商业秘密产生的最基本条件。对于专利权而言,其垄断性权利的获得是一项社会公众公开其专利,并与社会签订一项特殊的契约,以此获得权利。故是否公开是两种权利产生的最基本不同条件。

3.获得权利主体范围的区别。通览各国专利法,一项发明只授予一项专利权,专利权的取得采取先申请或先发明的原则,其权利主体是唯一的,其他人以后即使做出相同的发明也不能再取得专利权,也不能自由将其加以使用。而商业秘密权利的获得主体则是没有明确限制的,甚至可以说是竞争性的。只要相互独立的主体之间通过其独立研发、创造或其他的合法手段,取得相同或类似的技术,只要不向外界公布,均可以成为商业秘密权的人。

4.权利的客体范围不同。商业秘密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本文所称的商业秘密特指技术信息。而专利权的客体,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没计,均属于技术信息的范畴。即使在技术信息领域之内,能成为专利权客体的范围也比能成为商业秘密权客体的范围要小,如动植物新品种门前在我国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它却可能被当作商业秘密加以保护。此外,专利权的客体只能是完整的技术方案,而商业秘密的客体则更包括未完成的技术方案。

5.商业秘密权和专利权的权利取得要件不同。对于专利权而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法律对于专利权的取得要件有着明确而又详细的规定,一项专利的取得将有诸多的限制。而商业秘密由于是以不公开为要件的自动取得,因此,只要有秘密性即可。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区别如上

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的区别是什么呢?

企业对科技成果的保护,既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也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但它们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保护措施。它们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产生方式不同。专利必须通过申请,由国家授权后,才受到法律保护。商业秘密,则不需申请,更无须授权。权利人只要对其尚未公开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便随即产生。

(二)专利和商业秘密的财产权性质不同。专利是一种完全的财产权,它具有独占性,谁首先申请专利并得到批准,谁就对这项技术享有专有权。未经专利人许可,其他人都不得使用。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则不具备这种独占性,商业秘密也不是一种完全的财产权,只要不是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同一项商业秘密,可以有若干权利人同时享有。

(三)专利和商业秘密受保护的时限不同。专利权的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后,该项技术不再受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只要不被泄露或由权利人自行公开,可以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

(四)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也不同。专利是通过技术公开和限制使用的方式对专利技术实施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则是通过采取保密措施,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的方式对专有技术实施保护的。由于保护的方式不同,商业秘密与专利权适用的范围也有所区别。例如,能够通过反向工程获取的技术不宜选择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而要选择申请专利的保护方式。不能通过反向工程等方法获取的技术,并且有长期保密价值的,更适宜选择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总之,企业要善于根据对象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保护方式,不能一刀切。正是由于商业秘密中隐含着巨额利润,所以一些企业、公司和个人总是想方设法采取各种手段企图窃为已有。这也是现代商战中最为残酷无情的一幕。因此,权利人都要引以为戒,时刻警惕可能发生在自己身边的窃取商业秘密的活动。

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获得专利权的标准是该项技术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判断是否作为商业秘密的标准应当是具有非公开性、非排他性,并需具有商业价值。

其次,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商业秘密无确定的保护期限和保护地域限制。

最后,申请专利和维持专利权需要缴纳相关费用,而商业秘密保护则无需缴纳维持费用。

商业秘密和专利有什么区别?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求问专利与商业秘密有何区别

1、商业秘密得满足构成要件才行,非公知性,实用性,价值性,采取了保密措施,这些要件缺一不可。是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就看是否满足上述四个要件。

2、这个保密措施,建立了适当的保密制度和其他科学谨慎的管理方法,实务中要求能提供保密守则啊,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啊,一些保密培训的证明啊,个人的保密承诺啊等等。

商业秘密基本上有两类。一类,商业秘密可能涉及不符合专利性要求的发明或制造方法,因而只能够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这可能是客户名单,或发明高度不够从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制造方法(虽然它们有可能作为实用新型获得保护)。另一类,商业秘密可能涉及符合专利性要求且可以通过专利进行保护的发明。在后者情况下,中小企业将面临一种选择:申请发明专利,或保持其作为一种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一些好处包括———商业秘密保护具有不受时间限制的好处(专利一般可达20年)。因而,只要商业秘密不向公众泄露,其保护就可无限期地继续。

商业秘密不需交纳注册费(虽然涉及使信息保持机密的费用可能很昂贵)。

商业秘密可以立即生效。

商业秘密保护不要求遵守诸如向政府部门披露信息的规定。

如何识别创新性专利和商业秘密

然而,也存在着一些把机密商业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不利之处,尤其是当该信息符合专利性的规定时:

如果该秘密包含在一种创新产品中,其他人可能能够查出它,对它进行解剖和分析(即对它实施“反向工程”),并发现该秘密,从而有权使用它。事实上,商业秘密保护并不具有排除第三方对该商业秘密进行商业使用的排他权。

一旦该商业秘密被公开,任何人都可以获得它并任意使用。

商业秘密的实施比专利要困难得多。赋予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随国家不同变化较大,但通常认为保护水平较弱,尤其是与专利授予的保护相比。

商业秘密可能会由开发该相关信息的其他人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专利。

如何选择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

选择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确认方式:

1、已经公开的、周期长的,适宜选择专利保护;

2、不属于专利法保护、创造性高度不够、公开容易造成损失的客体,适宜选择商业秘密保护;

3、选择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其他确认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如何决定一项发明创造是选择专利还是技术秘密

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第二条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中的技术信息是指技术秘诀、工艺流程、设计图纸、技术数据、化学配方、制造方法、技术资料、技术情报等技术科学方面的专有知识,也就是技术秘密所保护的对象。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的定义,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并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进一步解释: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与实用新型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同时还应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其它条款的规定。

技术秘密和专利之间又存在一定的重叠关系,即权利人就同一项新技术既可以去申请专利,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也可以选择作为技术秘密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但由于技术秘密必须处于保密状态,而专利申请之后必须要被公开,因此,权利人只能选择一种保护方式,不能同时享受两种保护。

申请专利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区别

1、技术秘密要求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能带来经济效益、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即保密性),其中采取保密措施是保证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重要保证,也可以说采取保密措施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范畴。而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则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技术秘密的保护期是以其保密状态的存续期间为准,只要严守秘密,并且不被新技术所取代,其保护期间是无限的。技术秘密可以无限期存在,使得相应的技术能够一直为该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并始终处于竞争优势,进而垄断市场。这也正是它受到一些人青睐的原因。而专利的专有使用权有法定的保护期,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之后,专利权将会自行消灭,相应的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任意使用。

3、技术秘密持有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阻止他人以不正当方法使用其技术秘密,如窃取他人技术秘密,违反保密条款向他人透露技术秘密等。技术秘密持有人无权制止他人通过正当途径发现或者获取技术秘密的行为。他人可通过自己的独立研究发现其技术秘密,或通过分析其产品而获知其技术秘密,这些都是法律所允许的。技术秘密的法律保护是通过多种法律的相互补充进行的,主要来自合同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技术秘密权利人在进行技术秘密的使用许可时,与被许可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将保护条款写入合同,这样,就会基于双方约定产生了技术秘密的被许可人对许可人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也对技术秘密提供了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如何识别创新性专利和商业秘密

4、费用。

技术秘密的保护费用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对属于技术秘密的文件来说,在文件显眼处标明“技术秘密”等字样,锁进柜子就足够了,对于技术设备或工艺流程,也许只需要砌上围墙,配备保安人员就可以了。对于相关的技术人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负有保密责任,并给与技术开发或发明人适当的奖励或报酬。

申请专利的过程较长,不一定所有的专利都能够授权,并且需要交纳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各种附加费用,授权之后每年要交年费,加起来不是一个小数目,相比来说要比技术秘密所花的费用高。

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区别在哪里?

商业秘密是指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它通常包括:(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而专利是指该公司享有某种产品的技术权利,其他人(或企业)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是不能生产同类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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