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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害人所得高息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07-27 21:25:4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害人所得高息如何处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害人所得高息如何处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基本犯罪事实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其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方式是以高息为诱饵,换言之,偿付高额利息是范某为实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目的而采取的犯罪手段,双方所形成的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既不是不当得利,也不属于自然债,更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借款关系,而是与犯罪有关的刑事法律关系,故应当统一纳入到刑事案件中予以评价。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同时具备“违法所得财物”和“供犯罪所用财物”的双重属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先私权利后公权力的处理原则,先予以追缴,再按比例返还给本金尚未得到偿还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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