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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的概念

发布时间:2023-01-14 21:42:55

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量刑建议的概念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建议量刑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在法院起多大作用!

代表一方,我国检法一伙,影响很大

问题二:量刑建议书中的可适用缓刑是什么意思

依法可以判缓刑

问题三:检察院建议量刑6个月到一年是什么意思

“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这是于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意见”)中明确提出的。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引入量刑建议,是量刑程序改革的一大亮点,有利于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量刑。

量刑程序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量刑建议的内容、量刑建议的方式以及量刑建议的变更问题,为规范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提供了依据。

问题四:量刑原则是什么,如何对待检察院量刑建议?

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无法确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犯罪事实有广义与陕义之分,这里讲的犯罪事实是广义的犯罪事实。广义的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事实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因此,作为量刑根据的犯罪事实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狭义的)犯罪事实。它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各项基本事实情况。查清犯罪事实就是要查明何人在何种心态支配之下,针对何种对象实施了危害行为,并造成了何种危害结果,侵犯了何种合法权益。

3、犯罪情节。刑法上的犯罪情节有两种:一种是定罪情节,即影响犯罪性质的情节,它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素。另一种是量刑情节,是指犯罪构成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和说明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依法量刑,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罪刑法定这一基本的刑法原则在量刑中的体现。量刑以刑法为准绳,主要是遵守以下规定:

1、刑法总则中关于刑罚原则、制度、方法及其适用条件的一般规定。如对预备犯、中止犯、未成年犯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教唆犯、胁从犯的处罚原则;有关自首、立功、累犯、缓刑、数罪并罚等制度;有关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刑罚处罚的规定。

2、刑法分则中有关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及其量刑幅度的具体规定。目前,一些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公诉过程上,普通程序在法庭调查结束阶段、简易程序在起诉意见书中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而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对此建议是否被采纳及理由进行表述。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第一、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突破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的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审判量刑权属法院专属权力,任何机关未经法定程序不能干预。第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实际上是对未经法院审判定罪的人进行了量刑,突破了刑法规定任何人未经法院审判,不能定罪的原则。第三、我国现行司法文书格式中,没有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表述的内容。第四、我国刑法规定了量刑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根据情节酌情量刑,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有可能左右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时容易导致开庭前检察官与法官达成诉判交易,甚至私下通气或勾兑现象。第六、如果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不被采纳,被告人及当事人对此更不理解,容易造成百姓对法律统一权威的质疑。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与法院判决无关,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不应对此进行表述。

问题五:检察院量刑建议三年到三年半是什么意思

就是检察院即公诉方给法院的建议,认为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判三年到三年半呗,就是一个建议

问题六: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这样表述什么意思 5分 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来判断,张某某、刘某某应为该案件的主犯或是主要参与人员。王某某和李某某为次要人员。量刑较前者轻,另外根据前者量刑建议来看,比较乐观的结果后者或处以缓刑(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书里不直接表述暂缓量刑的建议)。

问题七:到法院拿起诉书,但没有建议量刑书,这是什么意思

量刑建议书是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以公文的形式写给法院的,是检察院对案件的量刑所提出的自己的看法,法院可以参考。它不是写给被告人的,当然不会给你拿到!

问题八:判刑为什么能超过量刑建议书

法院有这个权利,并不一定是根据量刑建议书来判刑,量刑建议书仅仅是具有建议性质。法院会根据案件事实以及犯罪情节等综合考虑量刑问题。望采纳

问题九:当前量刑建议制度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制度,以及存在量刑建议适用范围小、量刑标准不一、量刑建议效力不明确等问题,因此需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制度、制定量刑标准的指导性文件、量刑建议适用范围以及明确量刑建议的效力。

一、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

(一)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此次刑诉法修正之前,检察机关起诉书中不会提出具体的量刑种类及幅度,也不会有单独的量刑建议书,量刑被认为是法院依据职权独断的领域。

(二)量刑建议制度使得量刑结果更具有公信力

刑罚的种类及刑期的长短与被告人的实体权利密切相关,刑期的细微差别就可能会对被告人产生不一样的影响,影响其对判决结果的接受度。

(三)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业务素质

公诉人不仅要查明与被告人定罪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还要查明与被告人量刑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以提出量刑建议,从而促使检查官更加认真细致对影响定罪及量刑的方方面面进行审查,这就要求检察官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业务素质。

二、量刑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制度

2011年10月1日两高三部联合签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在全国开始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也于同日试行,标志着量刑制度改革正式试行,量刑建议纳入了法庭审理程序中。

(二)量刑标准不一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统一的操作规范,因此在实践中量刑建议制度的推行和发展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其规定的15类常见犯罪的量刑以外的其他犯罪的量刑没有规定。

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常见量刑情节及其他尚未规范的量刑情节以及常见犯罪的量刑起点幅度、增减刑罚量的具体情形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细化,造成实践中各级检察院的标准不统一,甚至位于同一级别的检察院在不同区的量刑标准也不统一。

(三)量刑建议适用范围小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只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15个常见罪名的量刑作明确规定,对于其他犯罪,公诉人只能是参照其他罪名,或者凭自己的经验提出起点刑、基准刑和拟宣告刑,但是往往由于量刑建议依法无据而得不到法院采纳。

(四)量刑建议效力不明确......

受字数限制,以上供参考。

量刑建议的概念

问题十:检察院建议量刑是五年以下,大概是多少1呢

量刑建议的概念

量刑是指法院根据具体刑事案件的事实情况,在定罪的基础上,权衡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决定对犯罪人是否适用刑罚、适用何种刑罚、如何适用刑罚的审判活动的过程从静态方面而言,量刑则是指法院进行上述审判活动后得出的最终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对于刑事案件,检察院的公诉的时候,公诉书上一般都有量刑建议,比如说建议判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建议判缓刑,那么对于检察院这个量刑建议,在法院开庭审判的时候对判决结果有多大的影响呢,今天给大家做个详细的讲解。

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在侦察完毕的基础上,向法院公诉的时候在公诉书中注明的一项建议,就像民事案件的起诉状一样,有诉求和建议权利,既然是建议,那么从字面意思来说,法院审判是可以做参考,也可以不做参考的,从这方面来说,他对审判时候的定罪量刑影响不大。

从职责分工来说,检察院公诉,代表的是国家,但是在法庭上,他充当的也只是原告的角色,说白了他的地位和被告在法官眼里是平等的,既然是平等的双方,对于其建议,法院可以选择采纳,也可以不选择采纳,从这方面来说,量刑建议的影响也不是很大。

编辑

从法院的性质来说,他是一个居中裁判的机构,实行的是不诉不理的原则,对于检察院的公诉,法院要整体把握,居中裁判,既要听取检察院的公诉意见,又要听取被告的辩护意见,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后,根据证据情况、开庭情况等做出具体的判决,所以说,对于法院出具的最终结果,是对案件的整体把握,需要参考很多方面的东西,对于量刑建议,一般来说,也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也只是参考。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对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法院也只是参考,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他的建议来,也就是说如果检察院建议判无罪,法院也是有权利根据案件事实做出有罪判决的,如果检察院建议有罪,法院通过开庭和全盘把握,感觉这个人不构成犯罪,也是可以直接判决其无罪的,说白了,裁判结果是法院做出来的,决定权在法官手里,不受其他机构的影响。

以上都是理论上的分析,在实践中和理论上有所出入,一般情况下,法院的判决都会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范围内做出的,如果有其他的情节在审判中提出,比如在审判的时候退赔了,得到被害人谅解了,这些都是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和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有所出入,这也是正常的情况,为什么现实操作中很少有较大的出入呢,这个主要是因为对于法律而言,检察院和法院对结果做出的依据都是一样的,一般情况下也不会有太大的出入,毕竟用的都是一部法律。

当然,如果法院的判决和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出入较大,检察院也是有救济途径的,就像民事案件一样,原告认为判得不合理是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的,检察院如果认为判决的不合理,也是可以通过上级检察院进行监督的,这也是检察院的权力,所以说,法院也是不能乱判的。当然,对于被告,如果感觉盘的不合理,也是可以上诉的。

所以说,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任何单位都是没有决定权的,对于其建议,法院也并非是必须听取的,当然,法院也是不能乱判的,判决结果依据是事实,经过全盘把握后得出的。

量刑建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法院应当认真对待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量刑建议的内容、量刑建议的方式以及量刑建议的变更问题,为规范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提供了依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建议。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量刑建议。

(二)客观公正。应当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严格以事实为根据,提出公正的量刑建议。

(三)宽严相济。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情节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四)注重效果。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争取量刑建议的最佳效果。

根据司法机关的相关职能,在审判机关进行司法判决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对犯罪事实的审查和法律的适用,出具量刑建议书。审判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参考,但最后的判决结果应当由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量刑建议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避免出现对犯罪事实适用错误的现象发生。

刑事案件建议量刑和实际判

法律分析:

1、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以作为法院量刑的参考,并不是说法院一定要按检察院的量刑来判决。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影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2、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出入不大。这是因为两家司法机关适用的法律是一样的,对案件的考量也比较准确。

3、如果法院判决与检察院的建议有较大的出入,检察院可以行使司法监督权提起抗诉,但对于最终的判与检察院的建议有较大的出入,检察院可以行使司法监督权提起抗诉,但对于最终的判决结果,还是由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量刑指导意见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量刑指导意见,虽然一般不会直接出现在判决书里面,但所谓指导就是说基本上法官在没有其他理由的情况下经应该按照指导意见判决。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 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量刑建议的概念

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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