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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黄碟坐车被拘留,是否犯法律师们说法不一

发布时间:2023-07-27 22:30:51

【事件经过】

携黄碟坐车被拘留,是否犯法律师们说法不一

1月17日7时40分许,现年66岁的刘某携带大包小包等全部家当欲乘坐汕头开往重庆的K688次列车至广州站,以转车回山东蓬莱老家。行李通过安检仪时,民警发现了大量可疑光盘。经开包检查鉴定,刘某行李中足足携带了383张淫秽光盘,随后刘某被民警带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据了解,刘某因不育膝下无子女,十几年前和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为了积攒点养老的钱,刘某4年前来到广东汕头市,在一加工厂从事搬运工作,由于简陋的宿舍没有有线电视网络,休息时间便上街逛悠。一次,刘某经过一夜市地摊时,看到摊位上摆有性感女子照片的光盘,摊主就以低价向刘某推销光盘。此后,刘某每次经过夜市地摊,都会以3元一张的价格购买几张回去观看,几年下来刘某整整积攒了383张此类淫秽光盘。

目前,惠州铁路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刘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律师说法】

有律师称处罚或不妥

携黄碟坐车被拘留,是否犯法律师们说法不一

惠州市启鑫律师所朱启珍律师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其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主客观要件。举例来说,自己一个人在家看碟是不构成犯罪的。本案中,老人带碟坐火车被查,警方应查明其真实目的,也就是说主观上是为传播淫秽物品(卖碟),还是真如其说的带回老家自己看。若为前者,其行为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警方应以该罪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若为后者,没收光碟即可,警方不应对其作拘留决定。

然而,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刘某的行为属于运输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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