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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坏军婚罪

发布时间:2023-07-28 10:47:38

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非军人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论破坏军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破坏军人婚姻情节一般的,军人本人不愿声张的,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可不作处理。但要制止其不法行为。对于破坏军人婚姻,造成军人家庭破裂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定罪处罚,但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重婚罪处理。

论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的犯罪构成

论破坏军婚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法典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1、行为人违反民法典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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