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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绿色侵占纠纷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3-07-28 10:54:48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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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一楼花园属小区公共部位,归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擅自赠送一楼花园的行为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利益。

底层住房的花园和地上车库属于露天的一种物业,它基本上会计算入公摊面积,如果计算入公摊面积,就是属于全体业主的一个共有财产。只有通过全体业主的同意,开发商才有权转让或者使用。也就是说,花园、车库的接受人对其商品房附带的花园或车库享有独立的使用权,其实是来自非购买顶层及首层的其他购房人的权利“出让”,但事实上,接受人仅仅得到了开发商的允许,并没有取得其他购房人的同意,而开发商实际上不具备这样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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